近日,国家版权局对18家视频网站版权监管核查显示,悠视网、VERYCD网和迅雷网三家视频网站因不能出示部分影视剧授权证明,被列入警示名单。
VERYCD网等视频网站自称只提供跳转技术服务,不提供影视剧内容,试图进入“避风港”规避版权纠纷和行政监管,版权局认为此种做法是不成立的,要求其两个月内限期整改。
国家版权局表示,悠视网和VERYCD网整改若仍不见好转,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启动立案查处程序。视频网站“避风港”潜规则部分失效。
昨日(1月3日),迅雷副总裁王珊娜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迅雷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调查数据,她表示迅雷将及时提交版权文件,以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监管层 重拳出击
根据近日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 《关于视频网站主动监管有关情况的通报》,2011年4月25日,版权局通知要求18家网站报送1800部影视剧的名单及其授权证明文件,最终实际报送了1581部影视剧的名单、1206部影视剧的授权证明文件。在实际报送的授权证明文件中,完全符合要求的为282部,约占实际报送总数的23.4%。
其中,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核查发现,PPLIVE、土豆网、暴风影音、风行网、酷6网、悠视网、皮皮网等多家网站使用的16部影视剧未取得授权。
通报称,在阶段监管中,悠视网和VERYCD网整体表现较差,故列入警示名单,并对这两家网站提出整改要求,两个月后情况没有好转,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启动立案查处程序。并将迅雷网列入警示名单,国家版权局将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对此,迅雷副总裁王珊娜表示,目前公布的监管通报属于国家版权局专项行动的一部分,迅雷在该行动中配合积极,但因人员变动未能及时对接,导致了工作遗漏,在接到通知后,迅雷已经开始进行文件的补交工作。
VERYCD创始人黄一孟表示,因未了解具体情况,因此暂不表态。
“避风港”潜规则部分失效
按照视频网站报送的名单和授权证明文件计算,18家网站使用影视剧的平均正版率也只有76%。同时,这1581部影视剧名单是18家网站自行确定的,即每家网站自行确定的其点击率排名前50位的电影和排名前50位的电视剧名单。对于点击率不高的影视剧,网站取得授权的可能性更低。
通告指出,VERYCD网称其报送的仅为视频跳转服务,网站所链接或跳转的其他网站均已同VERYCD网达成合作协议,VERYCD网报送了100部影视剧名单,却未提交具体授权文件。
对此,版权局认为,自称只提供跳转技术,不提供影视剧内容,进而试图进入“避风港”的做法是不成立的。
首先,这种跳转或搜索、链接服务指向的是特定网站,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搜索、链接,实际上与站内搜索无异。其次,设置链接的网站与被链接的网站在内容上存在合作关系,被跳转或搜索、链接的影视剧一旦侵权,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故设链网站应当对被链接的影视剧报送授权证明文件。再次,提供这种跳转或搜索、链接服务,设置链接的网站完全可以统计出用户搜索次数较高的影视剧,甚至有网站在网页上还提供了搜索排行榜,其完全可以报送搜索次数排名前50位的电影和前50位的电视剧名单。因此,VERYCD网等也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影视剧名单和授权证明文件。
国家版权局对此表示,目前已将经初步核查的6家网站上报的2636部影视剧,形成部分影视剧版权信息库,并放在网站上公示,以供社会公众尤其是权利人和使用人查询。一旦有人反映公示的影视剧权利有问题,则国家版权局将重点核查该影视剧的权利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规范行业发展。
通告同时指出,版权局目前已草拟了《主动监管视频网站管理办法》和《视频网站主动监管黑名单和警示名单制度》,将在征求意见后发布。
权利人 艰难维权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清查行动与自2010年以来的 “剑网行动”实为一脉相承,国家对视频网站的版权管控正在日趋严格。
“目前国内大型视频网站的正版化趋势其实已经十分明显了,行政管控会越来越严,已经成为一种业内的共识。但是,国内的影视剧相关网站实在太多了,约有几千家中小型网站和上百家大型网站,而真正实力强大的版权方只有几家,因此要对这些内容实行全面的监管非常困难。”该人士表示。
互联网维权律师赵占领对此表示,对于影视剧等长视频内容来说,权利方一般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进行制作,因此法院默认为权利人不可能自行上传至网络,一旦视频网站允许用户进行上传,就是在默许其进行侵权。
“根据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对于影视剧长视频的版权问题,法院判决通常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因此视频网站的败诉风险很大。但是,权利人想要维权的成本却很高,走司法程序审判,最快也要半年时间才能宣判,而被诉的视频网站在审判期间一直可通过视频获取收益。同时,此类诉讼的索赔收益通常很低,一集影视剧或电影通常只能获得1至2万元的索赔收益,难以偿付相关的诉讼及公证费用。”赵占领说。
新闻背景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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