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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证书可以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吗?:竞赛证书要标注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字样

2018-09-21 14:15 来源:sina

  近日,教育办公厅印发文件表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在竞赛产生的证书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竞赛证书可以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吗?:竞赛证书要标注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字样

  教育部印发的通知指出,要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另外,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教育部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规范各类竞赛活动。教育部举报电话(010)66092315,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承担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具体受理申报和初核工作,并于2018年9月接受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下同)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包含幼儿园,下同)、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八条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七条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则

  第二十三条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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