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费问题和司机产生纠纷,母子两人被恼怒的出租车司机用石块砸死。一审,出租车司机王志远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志远不服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王志远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被害人家属将青岛出租汽车司机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对两名受害者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共195万余元。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8月25日,南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做出两份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租车司机因车费纠纷砸死乘车母子被判死刑
2017年3月11日16时26分许,邵某和其不满5岁的儿子张某在青岛市城阳区某超市门口搭乘王志远驾驶的出租车前往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途中,王志远与邵某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王志远遂驾车载邵某、张某返回起点并要求两人下车,邵某明确表示拒绝下车并要求王志远将其两人送至目的地,王志远恼怒之下,将两人载至青岛市城阳区西旺疃社区北边山坡下,持石块先数次击打邵某头部,后数次击打张某头部,致两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之后,王志远投案自首,并在报案后对其行为供认不讳。2017年3月12日,王志远以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6月2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王志远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远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载乘客的过程中未能规范文明服务,在未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车费从而引发争执,且在与乘客争执后,再次以拒载这一违反行业规范的方式进行处置,导致矛盾升级,后在乘客要求其继续履行运载合同拒绝下车的情况下行凶杀人,持石块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并无端迁怒于无辜随行幼童,致二人死亡,其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
王志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3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王志远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家属起诉出租车公司 一审获赔195万
被害人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两名被害人在青岛市城阳区某超市门口乘坐出租车前往青岛市城阳区某社区,根据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旅客自乘坐出租车起计价器开始计价,到达目的地后旅客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支付运费,故旅客自乘坐出租车之时起,旅客与承运人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虽为王志远,但以青岛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提供营运服务,故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应为承运人。
青岛出租汽车公司未按照旅客的要求将旅客平安送至指定的目的地,且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邵某和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对邵某和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95万余元。
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判决 终审维持原判
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青岛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被告人王志远故意犯罪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是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的,不应由青岛出租汽车公司承担。除此之外,王志远存在明显违约行为,被害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且造成本案悲剧的系王志远的故意犯罪行为,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并没有任何的过错,一审判令青岛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对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志远以青岛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提供营运服务,两名被害人与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即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王志远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将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剥夺其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家属主张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并未认定被害人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因此,青岛出租汽车公司主张被害人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无证据证明。青岛出租汽车公司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邵某和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5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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