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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今年六一儿童节,四川眉山发生了一场悲剧。年仅25岁的侯先生跳楼,砸中楼下正带孙子散步的周女士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3人死亡。
死者已矣,两个家庭不仅要面对失去亲人的伤痛,还有事后的赔偿纠葛。
12月12日,记者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东坡区法院一审审理判决,侯先生生前有精神分裂症,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共计152万元。一审宣判后,侯先生家人未当庭上诉,但表示自己没能力赔这些钱。而被砸死祖孙的家人则表示,对方没来看望过,没道歉,赔不起钱,也没有基本的态度。
今年6月1日,眉山城区维多利亚小区一男子坠楼身亡,并砸中楼下正在行走的一名儿童和一位老人,致小孩当场死亡,老人受伤送医。
眉山网友们在叹息之余,唏嘘不已:对于小陈一家,当天无疑是个“黑色的儿童节”。
警方介绍,6月1日,家住该小区的周女士正带着孙子小陈,在小区道路上散步。当他们行至B1栋时,被从33楼跳下的侯先生砸中。侯先生、小陈当场死亡,周女士受重伤,送医院抢救6天后治疗无效死亡。
事发后,公安机关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显示,事发房间的琉璃窗距地53cm,一扇宽50cm的窗户呈开启状态。
经法院查实,侯先生在2016年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江苏某医院治疗了10多天,当时出院医嘱上载明,患者可能会出现自杀、冲动、伤人等难以预料的意外,请加强监护。
侯先生出院后一直在该医院门诊就诊,并且出事前一直在服用一种名为“奥氮平片”的药物。该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
考虑到侯先生年轻,侯先生父母并未将侯先生患病的事情告诉小区、社区,甚至所有亲朋。
一场官司
祖孙俩家属起诉 要求对方赔偿150余万 物业承担20%补充责任
事发后,由于多次协商未果,悲痛之余,周女士丈夫、小陈父母分别将侯先生父母诉至法庭:
要求侯先生父母在侯先生的遗产内分别赔偿周女士及小陈人身损害共计150余万元,遗产赔偿不足部分由侯先生父母承担,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12月初,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这两起案件。
据侯先生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先生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先生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出事前侯先生一直在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事实,可证实侯先生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根据其跳楼行为、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先生属于自杀。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侯先生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应不应该承担20%的补充责任?
原告方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管理上存在问题,如人员排查、登记、安全隐患排除等存在疏忽,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发生不属于职责范围,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庭上,侯先生父母申请侯先生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图证明侯先生在跳楼前并无特别异常,家属已尽到监护责任,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不担责 跳楼男子家人共需赔152万
经审理,法院认为,侯先生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医院门诊随访就诊,并一直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药物,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以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结合侯先生的患病情况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先生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先生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先生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先生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先生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先生父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判决,侯先生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周女士丈夫因周女士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当事法官希望本案引起大家的深思。他表示,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病患不断高发,因精神病患者自杀引发的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应该帮助积极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双方声音
跳楼者父亲:
我们也是受害者,拿不出那么多钱
一审宣判后,侯先生家人并未当庭上诉,12月12日,在与记者对话时,侯先生父亲几度落泪。之前,侯先生一家在眉山务农,等侯先生长大后,便长期在江苏等地打工。侯先生父亲不知道儿子怎样患上精神分裂症的,47岁的他只有初中文化,连这种病的症状也不清楚。2018年底,考虑到侯先生到了结婚年龄,全家人从外地回到眉山。
侯先生父亲回忆,事发当天中午,儿子和平常一样,做好饭菜叫自己起来吃。下午5时许,儿子也并无异常,下班回来的妻子和儿子打招呼,问儿子吃不吃西瓜,儿子摇摇头进了房间。自己则进厨房做菜。两三分钟的时间,小区喧嚣声起,侯先生家人发现,侯先生跳楼了,砸到了楼下的行人。
“我们也是受害者。愿再次致歉赔偿,但倾家荡产也拿不出那么多钱。”侯先生父亲介绍,事发后,在双方协调时,自己就向对方道过歉,不过,由于对金额等方面看法不一致等原因,双方走上了法院。
侯先生父亲说,儿子为什么会跳楼,自己至今不知道原因,但事情已经发生了,也愿意再次向对方道歉。也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全力赔偿,但这个(152余万)金额,就是倾家荡产也拿不出来。
记者了解到,法院已经将侯先生家人在城区的住房查封,剩余钱款也已冻结,其家人已经搬出这套住房。被查封的房子目前市场价大概在70万左右,即便按照这个价出售,仅能支付赔偿金额的一半左右。
“我们想上诉,但我们已经没有钱给上诉的相关费用了。”侯先生父亲盼望着,能与周女士一家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看看能不能在赔偿金额方面做点让步。愿意道歉协调,为何不直接联系?对此,侯先生表示,自己并无对方家人的联系方式。
祖孙俩家属:
他们没来看望过,要调解请联系律师
对于侯先生父亲说过的一些话,小陈父亲、周女士儿子陈先生声音哽咽着否认。
陈先生说,事发后,妈妈在医院里抢救时,侯先生一家并未看望过一次,没来道过歉。后来政府相关部门第一时间积极组织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对方态度很不好,大家不欢而散。等到第二次调解时,对方没来了,不接受调解了。“我们实在是忍无可忍才选择这条(法院)路的。事发至今,我们没接到过侯先生一家人的一个道歉和电话。”
“第一次调解时,组织调解的政府人员给他们说,你们还是给人家道个歉嘛,侯先生父亲才站了起来,点了点头,但没说一句道歉的话。”陈先生的哥哥全程参与此事,他觉得,侯先生一家,缺少基本的态度。“是的,我们两家都是受害者,但我们一家是完完全全的受害者啊。”
“调解时,我们最初提了一个200多万的金额,我们并非漫天要价,至少我们是拿了态度出来的,他们觉得高了,又不说他们愿意赔偿的金额,后来直接给我们说,法院怎么判就怎么算,现在法院判决下来,只比我们当时提的少几十万。”陈先生说,“当初我们提那个金额,大家都是可以谈的,但坚持走法律,我们也要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在陈先生哥哥看来,事已至此,态度是第一的。“他们想坐下来调解,首先应该拿出积极、主动的态度,起码要主动联系、诚心道歉,没有这些,那请联系我们的律师。”
对于为何不第一时间去看望陈先生母亲等问题,侯先生母亲表示,“事发后,我们失去了(儿子),自己都气得(像啥一样),哪里还去想得到别的?我们在调解时,说了对不起,因为他们说要200多万,我们承受不起,他们泼我们水,我们才说算了,没必要跟你们调解了,才走的。”
对于陈先生一家表示“如要调解请找律师”后,侯先生母亲“哦”了几声,并未再说话。
律师说法
侯先生父母应为其监护人
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新年律师认为,不管怎样,在这起事件中,双方都是受害者。他说,《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王新年表示,因跳楼者侯先生作为侵权人已经死亡,若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侯先生没有配偶的情况下,其父母应为其监护人。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王新年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若侯先生有财产,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该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认定侯先生在跳楼时是否处于精神分裂状态,进而判断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最终决定是否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随着社会生活压力不断增加,精神病患不断高发,因精神病患者自杀引发的各类侵权事件时有发生,监护人应该帮助积极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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