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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要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2021-04-06 15:18 来源:网络

征求意见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对学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受教育权、休息权利、财产权益、肖像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等权利进行了全面规定。

6日,教育部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等。

该规定还要求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①学校应建立对欺凌的零容忍机制;②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殴打、辱骂、起侮辱性绰号、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等欺凌行为,应及时制止;③教师应关注处于弱势或特殊地位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及时干预;④学校接到关于欺凌的举报,应立即调查;⑤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

1、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

2、节假日不得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3、学校不得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4、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入学校

5、教师不得有偿补课

6、欺凌、性侵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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