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或将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该条例实施近17年来,拟首次进行修改。
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而“不定时工资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规定,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关于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因此,为创新特殊工时管理制度,此次也拟删除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享受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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