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单”,一般是指销售公司的业务员拿到订单后,将订单交给别的公司。李某曾就职于上海一家网络公司,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给公司。谁知过了不久,公司以李某曾经“飞单”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因“飞单”造成的公司损失14万余元。而证据就是公司从李某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在这些通话录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李某也在通话中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李某认为,公司截取的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与朋友的正常通话聊天,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商业利益损失。公司远程监控自己电话,且并未事先告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上海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未证明事先已告知李某,会对工作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也未就恢复通话信息取得李某同意,因此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最终,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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