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央视频”平台推出专题视频报道《吴谢宇弑母案》,首次公开披露了吴谢宇两次参与庭审的详细情况。在庭审现场,吴谢宇数次痛哭流涕,“我从小就知道,世界上没有比我妈妈更好的妈妈。”吴谢宇自行辩护中表示认罪认罚,同时恳请法院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他说他正在写自述材料,希望这份材料能给世人以警示作用
亲属谅解能让吴谢宇免于死刑吗?
8月26日,备受关注的吴谢宇弑母案宣判,福建省福州市中院依法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无疑是吴谢宇为杀害母亲付出的代价,根据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在某一罪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即使还有其他罪也要被吸收,所以,他有没有犯诈骗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都改变不了死刑的结果。
这起死刑判决无疑符合大多数人的正义观。由于目前只是一审结果,如果吴谢宇上诉,还将进入二审程序。事实上,一审宣判后这几日,人们除了对吴谢宇为何从一个学霸、外人眼中的乖孩子,变成了一个残暴的弑母凶手的原因十分不解,更有一些媒体谈到“其父朋友和家属:不满判决结果”,他们曾希望不要判吴谢宇死刑。
据悉,吴谢宇舅舅和姑父已经原谅了吴谢宇,并且签署了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宽大处理。27日,吴谢宇姑父对媒体说,他还是希望吴谢宇能够活下来,如果吴谢宇选择上诉,他会全力支持。这样一来,如果吴谢宇上诉,其亲属们的“谅解”请求能否救命必将备受关注。
的确,现代司法越来越重视被害人是否谅解对量刑的影响,对于适用死刑的案件,司法机关也提倡民事调解工作。但这种调解主要是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对于这种家庭内部的故意杀人案,被害方获得赔偿的目的性已然不复存在。
再看谅解的主体和效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死刑案件的和解程序,但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了解释,其中,对于被害人死亡情形下近亲属与被告人和解的问题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分别处于不同继承顺序。对于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形,第一序位的近亲属未同意和解的,即使第二继承顺序的近亲属全部同意和解,也无权和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
基于此,由于被害人谢天琴丈夫之前已亡故,其父母排在最前,如果父母也不在了,才是被告人本人的兄弟姐妹,最后才是被告人的舅舅,其姑父严格的说还没有谅解资格。这一法定顺序说明,越是靠后的亲属,其谅解效力越低。
可见,吴谢宇舅舅等人对吴谢宇的“谅解”,恐怕很难达到刀下留人的目的。
诚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下,评价“罪行极其严重”应该将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相结合。
实践中故意杀人一般表现为两类案件,一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民众安全感的暴力案件,另一类是因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恶性案件,而吴谢宇弑母案划归为后一类并不是很典型,因为他与被害人的矛盾是其自我想象的。
从媒体报道来看,吴谢宇在庭审时提到的杀人动机,还是因为“爱妈妈”。法庭审理也查明,吴谢宇悲观厌世,曾产生自杀之念,其父病故后,认为母亲的生活已失去意义,遂产生杀害其母的念头。如此杀人动机尽管非常冷酷,但难免还有一丝令人同情之处。这或许也是还有人不希望吴谢宇被判死刑的原因。
然而,死刑最凸显的是刑罚的报应和预防功能,且首先侧重于报应,即所谓恶有恶报,同时,对于社会其他人也实现了威慑和预防的目的。就杀人手段和后果而言,吴谢宇趁谢天琴回家换鞋之际,持哑铃连续猛击谢天琴头面部致其死亡,对此评价为“罪大恶极”一点不为过。
正如一审判决书所言,吴谢宇为故意杀人,实施长时间预谋、策划,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且弑母行为严重违背家庭人伦,践踏人类正常情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看来,对于这样的判决结论,无论是有亲属谅解,还是对吴谢宇假想动机的同情,恐怕都难以改变死刑的命运。
当然,这起案件还处于诉讼过程中,哪怕是吴谢宇不上诉,还有最高法的死刑复核程序,因此,这起死刑案件的“不确定”还将持续一段时间。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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