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去年6月,65岁的陆女士突然发病,家人半小时打了20多次120都接不通,随后,陆女士死亡。 据悉,当天急救站停电,但家属认为急救站应担责,请求赔偿79万元后败诉。法院二审认为:急救站电话应随时畅通,在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使得陆女士丧失急救机会,具有过错,判决急救站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
120急救电话半个多小时无人接听
去年 6月2去年6月27日上午7点左右,65岁的淮安某区居民陆女士在家中突然发病。陆女士的家人从早上7点左右就打了120多个小时的急救电话。在此期间,陆女士的家人也拨打了110,警察到达现场拨打120也无法接通。
由于陆女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支气管炎等疾病,突发疾病,拨打120却无法接通,这让陆女士的家人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于是家人通过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急救站,但当120急救车在7点50分左右到达陆女士家中时,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陆女士已死亡。事后,陆女士的家人得知,6月27日上午6时至14时,陆女士所在区急救站周围停电。
据报道,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是独立法人。陆女士的家人在她家打了120个急救电话,应该由陆女士居住的区急救站接受。然而,事故发生当天上午6点,急救站因周围故障开始停电,导致120急救电话转换装置和分配电话无法使用。因此,陆女士的家人在上午7点左右连续拨打了120多个小时,无法接入急救站的固定电话。
即使停电,作为120急救站,也应该有备用的应急电源。陆女士的家人认为,正是因为120急救电话无法接通,陆女士失去了最佳抢救机会。她认为120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对陆女士的死亡负责,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陆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7日上午7时左右,65岁的淮安某区居民陆女士在家中突然发病,陆女士家人从早晨7时左右发病一直拨打120急救电话半个多小时均无法接通。期间,陆女士家人也拨打110报警,警方到达现场拨打120也无法接通。
因陆女士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支气管炎等病,突发疾病,拨打120却无法接通,这让陆女士家人急得如热锅上的蚂蚁,家人于是通过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急救站,但是,当120急救车在 7 点 50 分左右到达陆女士家中时,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陆女士已死亡。事后,陆女士家人得知,事发的6月27日上午6时至14时,陆女士所在的区急救站周围停电。
据介绍,急救中心、急救站分别是独立法人。陆女士家人在其家中打 120 急救电话,应当由陆女士所居住的区急救站受理。但是,急救站于事故当日上午 6 时开始因周边故障停电,停电导致 120 急救电话转换装置、分拨电话无法使用,因此陆女士家人上午 7 时许持续拨打 120半个多小时均无法接入急救站的固定电话。
即便停电,作为120急救站,也应该有备用应急电源,陆女士家人认为,正因为120急救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导致陆女士丧失最佳抢救时机,认为120急救中心与急救站等单位应对陆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赔偿陆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万余元。
停电导致急救电话无法接通
120急救站被判赔偿15万余元
那么,急救站因停电未能及时接到的急救电话与陆女士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吗?一审法院判决陆女士家人败诉后,陆女士家人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如何判决?
医院认为,120急救电话作为医院前急救唯一的特殊急救方式,具有在危机时刻拯救生命的公共服务功能。急救站作为急救服务的义务机关,应保证120急救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履行急救义务。
事发当天,虽然出现了停电的特殊情况,但急救站也承认有备用电源等应急保障措施,对应急保障设备也有检查义务。但事发当天,急救站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导致陆女士家人半个多小时拨打120电话无人接听。而且,陆女士的居住地不属于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范围,使陆女士失去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所以急救站有一定的过错。
对责任比例,由于陆女士死后未进行尸检,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以及与急救站过错行为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已无法查明。与此同时,女孩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年,在发病时,陆女士家属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及时救助也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比例,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由急救站承担20%的赔偿责任,随后判决急救站赔偿陆女士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8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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