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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触目惊心的罪恶 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

2021-09-10 09:32 来源:网络

9月9日上午9时,江西南昌中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南昌中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劳荣枝触目惊心的罪恶 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

在认识法子英之前,同事和校友的印象中,劳荣枝是一个相貌出众的女教师,有人以为她离开学校是去沿海城市经商了,直到多年后,他们得知劳荣枝成为数起命案嫌疑人才感慨,“当时,谁能把她和凶残的杀人凶手联系起来呢?”#劳荣枝案被害者家属回应判决结果#

合肥案被害人“小木匠”陆中明妻子朱大红表示,劳荣枝案首次开庭时,她见到劳荣枝非常气愤,认为劳荣枝心思极深,劳荣枝在庭上示弱卖惨狡辩是在博同情,“不承认她做的事情,好像跟她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当时十分生气,‘小木匠’是无辜的。”朱大红曾当庭怒问劳荣枝:“你们的良心是肉长的吗?”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找到唯一幸存被害人取得关键证据

上世纪末,劳荣枝伙同男友法子英在江西南昌、浙江温州、江苏常州、安徽合肥连续实施暴力犯罪,因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震惊全国。1999年12月,法子英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而劳荣枝一直隐姓埋名,潜逃在外。

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3年之久的劳荣枝落网,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案件发生到劳荣枝被宣判,时光已经流逝了二十多年。对办案检察官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时间久远,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有差异,加上案情、证据种类十分复杂,事实认定具有难度。

该案共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劳荣枝与法子英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其中,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这起事实的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是关键证人。

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常州案的事实之所以此前未认定,是因为当时没有找到被害人,证据不足,未移送起诉。

“其他三起案件被害人均已死亡,有没有可能常州这起案件的被害人没有死亡?”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官提出新的侦查方向。按照这个思路,公安机关找到了常州案当年的被害人刘某。

“他们之间很有默契,绑我的时候都没有怎么交流。”根据刘某的陈述,劳荣枝将其四肢牢牢捆绑在靠背椅上,时隔二十多年,刘某肩部仍留有当年被铁丝捆绑留下的伤痕。

“我听到坐台小姐(劳荣枝)对持刀男子说:‘我去找他老婆拿钱,如果一个小时以后我没回来,你就把他杀掉,你自己跑。’持刀男子说了一句:‘好。’他们交流这些事情的过程是一个相互商量的过程。”这已经是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实施的第三起犯罪。正是这名唯一幸存者刘某的陈述,证实了他们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即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二人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每次犯罪均由二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四起犯罪均是如此。

进行自我补充侦查,还原案件真相。

在最后一起合肥案的犯罪事实中,为了迫使受害者尹某就范,法子英残忍地杀害了无辜的第三者陆某,两人胁迫尹某写笔记,让家人配合。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在查阅法院法子英案卷材料时,发现殷某手书可能有别人加字迹,怀疑是劳荣枝。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鉴定笔迹后,公安机关技术侦查人员得出的结论是,笔迹是一个人写的,可能受心态等影响,略有不同。

为了解决心中的疑惑,办案组进行了自我补充侦查,并将证据提交江西省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笔迹鉴定。江西省检察院文件检验鉴定人告诉记者,他们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鉴定力量对字迹进行了检查,并与中国刑警学院文件检验系的专家进行了讨论。通过特点对比,一致认为送检字迹与公安机关扣押的劳荣枝笔记本上的字迹、劳荣枝案后写的实验样本字迹是同一人写的。

在随后的讯问和庭审中,劳荣枝承认自己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等威胁性话语。

这证明劳荣枝是主观恶性的.检察官说。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来到合肥犯罪现场。经调查,发现犯罪现场的房间很窄,劳荣枝的卧室距离陆某被杀的厨房只有3.1米,劳荣枝辩称不知道当时的情况。在这个距离范围内,劳荣枝应该非常清楚房间的一举一动。亲历性审查增加了检察官的内心信心。

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当庭翻供

在审判过程中,劳荣枝承认了抢劫、绑架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故意杀人部分犯罪事实,当庭翻供,辩称自己不知道。

劳荣枝犯罪事实中,劳荣枝对被害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庭审的焦点更集中在合肥最后一起。事实上,因为法子英在这里被捕,这个事实上的受害者尹某是谁杀的?这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记者梳理出一条时间线:

法子英供述,7月23日上午他离开出租屋时,将殷某交给劳荣枝看管,并供认如果自己在12点前没有回来,由劳荣枝将殷某杀死。此供述与殷某字条记录的日期和时间一致,与相关证人的证言一致。

法子英于7月23日11:30被捕。

7月28日,尹某和陆某的尸体在法子英和劳荣枝的租赁地被公安机关发现。

根据鉴定意见,殷某死于7月24日左右。

而且劳荣枝辩称,22日晚离开了出租屋。这与在案证据相矛盾。

另外,在法子英和律师的会见笔录中,他问合肥有多少律师死了?律师告诉法子英死了两个人,问法子英:尹是你杀的吗?法子英回避了这个问题,说他不想说。办案检察官分析析表明,法子英并不确切知道殷是否死亡。

劳荣枝在庭审讯问阶段,针对检察官提出的殷某是谁杀的问题,当庭向法院供述:不是法子英就是我,只有我们两人合作,没有第三人作案。

事实上,劳荣枝直接以杀人的方式威胁被绑架人。劳荣枝在法子英给受害者殷某妻子带来的字条上亲笔添加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比刚才那个人死得更快等具有死亡威胁的内容。

案件证据显示,劳荣枝具备杀死殷某的动机、时间、空间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劳荣枝对七名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有放任的主观心态。从劳荣枝和法子英四起犯罪的行为来看,他们在一系列案件中有着整体的共谋;从控制和威胁被害人的手段来看,他们共同努力,对被害人的威胁方式是捆绑加持刀,直接用生命威胁;从劳荣枝的辩护来看,其辩护与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存在矛盾和不合理的原因,涉及被害人的死亡。与此同时,两人共同占有,共同支配犯罪所得财产,三年间共同流窜,共同生活,以挥霍犯罪所得为生。劳荣枝和法子英共同实施了一系列犯罪,都是主犯。

被别人胁迫?劳荣枝承认自己有机会逃离。

20年的黑暗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很害怕。我拿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不让我坐在台上。我真的没有杀人的意图。我也是受害者,长期遭受身心折磨。劳荣枝极力辩解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参与犯罪的,称自己也是受害者。

然而,结合劳荣枝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她在法庭上的供述,她对自己被胁迫的辩护逻辑充满了矛盾。所有这些都被检察官一一当庭指出:

劳荣枝一方面说法子英对她不人道,饱受折磨,另一方面又说法子英接她上下班,家里洗衣、做饭的工作都是法子英干的,自己不会做饭;

一方面,法子英对靠近自己的人施暴,另一方面,法子英强迫自己坐在舞台上;

一方面,他说自己在犯罪过程中不知道如何杀人,甚至称法子英为了保护自己,让自己在犯罪后先走;另一方面,他说他和他的家人受到法子英死亡的威胁;

一方面,他声称自己是受害者,希望法子英早日被捕;另一方面,在与法子英共同生活三年的共同犯罪过程中,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阻止犯罪。法子英被捕后,他没有及时投案,澄清了事实。相反,他隐自己的名字,四处潜逃。

我撒了很多谎,我想坦诚做人,做个好人,我想赎罪。我不屑于做这些事情。我看不起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赚钱的人。在庭审中,劳荣枝多次提到自己有很多工作机会,有赚钱的能力,说自己不屑于用抢劫的钱。而且事实是,她每次劫财先走,与法子英共同以犯罪所得为生,在合肥事实案发后到重庆找法子英。根据劳荣枝的供述,重庆被视为大本营,不会在重庆作案。

在客观证据上,许多证人证言和被害人刘的陈述都证明了劳荣枝和法子英是情侣。刘某陈述说,两人在犯罪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互相商量,没有感觉到劳荣枝受到胁迫。

劳荣枝在日常生活中,在娱乐场所工作,行动自由,两人每次劫取财物都由劳荣枝先行带走,法子英实际上很难形成人身控制。特别是物色和引诱被害人的行为,都是劳荣枝主动提供信息,主动与被害人沟通,主动获得被害人的信任,绝不能靠别人的胁迫来实现。

你有机会逃跑吗?在法庭上,公诉人和民事诉讼原告律师都这样问过劳荣枝,她的回答是肯定的:是的。

在与法子英共同犯罪的三年里,劳荣枝有无数逃跑的机会,但她继续与法子英合作犯罪。

因此,办案检察官认为,劳荣枝作为一个心智正常、行动自由、经济独立的成年人,无论是事实、证据还是常识、常识,都无法成立所谓的胁迫犯罪辩护。劳荣枝不构成胁从犯,而是共犯,和法子英一样具有主犯地位。

控方对该案用四个“极”来形容: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检举人注意到,每个犯罪现场都令人发指,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完全突破了人性底线。

七名受害人的死亡,不仅毁掉了许多家庭,而且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受害人的母亲在案发当年因无法承受儿子一家三口的惨死打击病逝;受害人家属的一家三口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时至今日,二十多年过去了,由于劳荣枝等人的犯罪行为,笼罩着多名受害者家庭的巨大阴影依然无法消除。

导致如此严重后果的劳荣枝,生于江西省九江市石油化工系统的一个普通家庭,是家里最小的孩子,父母兄妹的疼爱,也受到了良好的教育。中学毕业后,分配到当地小学任教,如果能脚踏实地地工作,或许能拥有一个安稳快乐的生活。

「走到哪里,别人都觉得我是知性女」,「我很爱生活,爱生活,没跟人吵过架,对谁好」,这就是劳荣枝对自己的描述。但是,人生观、价值观的严重扭曲,法律的缺失和人性底线的缺失,使她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为自己带来的是一种毁灭。这起案件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悲剧,对于劳荣枝的生命和家庭同样是巨大的悲剧。

劳荣枝被通缉后一直隐姓埋名,逃避侦查,以多个假身份在多地流窜,最后落脚福建厦门。到了厦门,劳荣枝变成了“雪莉”,变成了酒吧招贴画上的女郎,灯红酒绿,热闹非凡,她似乎过着“正常”的生活。

对受害人陆某家属提出的130多万元民事赔偿,劳荣枝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但自己只有3万多元存款。检察院认为,虽然劳荣枝表示自愿认罪,但实际上没有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拒不承认自己有杀人犯罪意图,依法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庭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共同犯罪的全部处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在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有入户抢劫的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造成一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并罚。

任何伤害生命的行为,都找不到正当的理由。劳荣枝归案后,一审宣判尘埃落定,判决劳荣枝当庭上诉。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剪影,我们相信,犯罪的真相可能会被暂时掩盖,但不会永远消失,一切都要由法律来判断。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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