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北京8人共同打牌5人已确诊 2病例发热后仍打麻将被立案

2021-10-25 10:21 来源:网络

北京新增5例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者分布在昌平、丰台、海淀区发布会上,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庞星火介绍,新增5例确诊病例和1例无症状感染者,分布在昌平、丰台、海淀区。

北京市疾控中心副主任庞星火通报,10月23日12时至24日15时,北京新增5例京外关联本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例京外关联本地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确诊病例1:现住昌平区宏福苑小区,为10月22日已通报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0月23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轻型。

确诊病例2:现住昌平区宏福苑小区,为10月22日已通报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0月23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确诊病例3:现住昌平区宏福苑小区,为10月22日已通报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10月23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确诊病例4:现住丰台区西罗园一区,10月10日起自驾前往内蒙古、甘肃、陕西和山西等地旅游,10月21日返京。10月24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确诊病例5:现住海淀区芙蓉里小区,行程与确诊病例4一致。10月24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综合流行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确诊病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

北京本次疫情感染者均直接或间接与内蒙古旅游相关

庞星火介绍,本次疫情中的感染者以55岁及以上人群为主,均直接或间接与内蒙古旅游相关,多数病例病毒载量高,呈现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涉及场所多样的特点,本次疫情共同打牌的8人中,已有5人确诊。

北京对进京人员实施管控

会上,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表示,根据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的相关要求,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感染者的县及14日内有该县旅居史的人员,严格限制进京、返京,有1例及以上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地级市的其他县人员,非必要不进京、不返京;确需进京的,需持北京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京后进行14天健康监测;其他口岸入境进京人员,需在入境口岸所在地隔离观察满21天。

潘绪宏表示,希望大家自觉遵守防疫规定,途经检查站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主动配合民警和防疫工作人员的查验。

北京6人涉疫违法被刑事立案侦查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介绍涉疫违法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两名确诊病例居住于昌平区宏福苑小区,10月16日,2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然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2人仍然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接受正规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经有5人确诊,公安机关已经对上述两人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二,10月17日至20日,昌平区宏福苑西区“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负责人杨某、宏福苑小区“高远百康大药房”负责人王某娴,在向确诊病例陈某林、刘某敏多次出售退热、止咳、感冒、咽痛咽干类药品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要求购买人进行“健康宝”扫码登记、体温测量,未进行药品销售信息实名登记,造成新冠疫情传播危险。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杨某、王某娴刑事立案侦查。

案例三,10月22日,昌平区宏福苑小区采取疫情封控管理措施期间,居住于此的两人违反管控规定,擅自翻越小区护栏,离开封控小区前往外地,拒不执行封控、管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目前警方已经对两人立案侦查。

北京2病例发热后仍打麻将被立案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介绍涉疫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潘绪宏表示,在典型案例1中,两名确诊病例居住于昌平区宏福苑小区,2021年10月16日,2人自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旅游返京后出现咽痛、发热等症状仍然外出就餐、邀请多人到居所打麻将,10月19日,其旅行途经地升级为中风险地区后,2人仍然未向所在社区主动报告,未前往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接受正规治疗,仅前往小区附近药店自行购买体温计、药物,目前,一同打麻将人员中已经有5人确诊,公安机关已经对上述两人刑事立案侦查。

北京8人共同打牌5人已确诊 2病例发热后仍打麻将被立案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914590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