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发布的法院公开文件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8日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第一个在法律意义上产生的破产者。
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诚实不幸的自然人在债务危机后提供了法律保障,允许个人在保留最基本自由财产后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根据案件审判信息,2014年至2016年,呼和浩特经营深圳呼和浩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商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闭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和浩特负债近500万元。2018年,呼某卖掉了唯一的房子,实际收款260万元,坚持还债,但至今仍欠100多万元。2021年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
通知显示,呼某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无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拥有家具家电等价值约3950元的财产,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为了保证呼某的正常生活,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了她的豁免财产清单,包括沙发、茶几、小米手机等生活学习用品。同时,扣除呼和浩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每月收入保留赡养费、赡养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除了每月必要的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调查期。考察期间,呼某应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通过免责调查期后,呼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未偿债务。
呼勇告诉记者,那是人生中非常黑暗的时刻,感到困惑。生活环境的恶化对孩子和自己都是身心的破坏,压力很大。2016年出现问题时,当时的负债已经超过530万,月供还贷高达4、5万,但仍在勉强维持。如果没有2020年的疫情,我可能不会申请破产。那段时间没有收入,突然逾期还款,导致了今天的困境。
这种救援真的很及时。几年后,我们可以和其他普通人一样。政策法律真的很温暖。
呼勇说。
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将陷入债务泥潭的个人恢复到社会活力的一部分,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赵宝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一方面,商业活动本身就充满了风险,个人破产法规可以保护诚信、合法经营的个人,也可以保护其他个人商业实体。另一方面,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允许个人破产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重建信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公众对个人信用的认识,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此外,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瞒转移财产的老赖无权成为合法破产者。《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遏制逃废债务,如对破产欺诈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严格限制免债条件,设立三年免检期,鼓励清偿制度保护债权人权益。本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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