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毒贩母亲”事件引起广泛关注。由于儿子患有罕见的癫痫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简称EIMFS),尝试过多种药物都没有明显效果,李(化名)在医生的介绍下,开始购买一种叫氯巴占的药物。但这种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物名单,舒和患者不得不海外购买。
然而,由于帮助购买者铁马冰河收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舒因走私、运输、贩毒被中牟县检察院以轻微犯罪为由拒绝起诉。舒表示将投诉。(之前报道→为儿子购买救命药被认定贩毒!她决定上诉:最担心买不到药,孩子就活不下去了)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另外三名帮助铁马冰河收氯巴占包裹的孩子的母亲和舒一样,被检方认定为走私、运输、贩毒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中牟县检察院起诉代购人铁马冰河走私、运输、贩毒罪。
对此,事,《光明日报》评论说,贩毒母亲的问题:非法购买海外药品能否救命优先认为,对药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实现法内恩,实事求是,这是法律应有的准确性和温度。
检方认可毒品的疗效。
三名儿童母亲被检方定罪。
1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另外三名与舒同案的儿童母亲,均被中牟县检察院拒绝起诉。
根据记者获得的《不起诉决定书》,三名患儿均患有药物难治性癫痫,均在医生推荐下开始服用氯巴占或喜保宁。其中,氯巴是国家控制的二级精神药品,不允许私自在国内市场销售;喜保宁在国内药品市场不销售。
中牟县检察院在多份《不起诉决定书》中承认,氯巴占和西宝宁对癫痫患者疗效较好,儿童服用氯巴占后病情明显好转。
购买者铁马冰河(已提起公诉)非法从事氯巴占、喜保宁购买,即低价从海外购买此类药物,通过微信群向癫痫患者家属出售,从中获利。
中牟县检察院发现,这三位孩子的母亲和舒一样:铁马冰河要求他们提供地址,帮助他们接受从国外寄来的氯巴占,并告诉他们如何处理海关调查;为了更方便地向铁马冰河购买药物治疗儿子,他们知道氯巴占属于国家控制药物,仍然帮助收集包裹并转移到铁马冰河。
三名儿童母亲也被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是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无利可图、社会危害小、家中癫痫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他们构成走私、运输、贩毒
与舒不同的是,这三位孩子的母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局结书。此前,舒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中牟县检察院调查人员也多次与她沟通,希望她认罪,但舒坚决不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毒品犯罪。
虽然拒绝了认罪认罚,但中牟县检察院也决定不起诉舒。
11月24日下午,另一位没有被起诉的河南母亲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4岁多的儿子仍然不能停止服药。自事件发生以来,她再也找不到采购渠道,只能从其他患者那里购买以前存在的药物。
李某说,她不能承认检方相对不起诉的结果。我以前不明白,签了认罪处罚书。现在仔细想想,检察院还是给我定了走私、运输、贩毒罪。
另一位湖北母亲刘说,她希望尽快有一个合法的渠道购买药物,以解决更多儿童后期持续治疗的问题。我没有其他要求,我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光明日报评论:
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
11月23日,光明日报刊发评论文章《“贩毒”母亲之问:违法代购海外药能否救命优先》指出,一个一心只想救自己的孩子的母亲,撞到法律的高墙之上,这是让人纠结的问题。一边是国法对毒品的零容忍,一边却是患儿母亲让孩子“活下去”“药不要停”的最单纯的想法。现代法治社会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管理机制,行为的目的是善良的,但很可能因为触犯专行的行业制度,从而触发刑事责任。特别是精神药品管制又横跨医学、卫生管理和刑法三个领域,逻辑演绎丝丝入扣的“三段论”,放到了具体个案当中就引发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
严肃的法律恐怕也很难直面母亲那句“可我不想让龙龙被淘汰啊”的叹息,我们也看到警方办案的暖色,警方并没有扣押“走私毒品”的物证——氯巴占,还是给孩子留下了药。
这一幕法与情的纠葛似曾相识,2018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确有临床疗效的“进口假药”的伦理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也促进了医药、司法政策的改变。“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司法政策也有不把所有涉精神药品都归为涉毒犯罪的指引。
法律是严肃的,法律也应该是精准的,以及带有温度的,像李芳以及EIMFS的病友,哪怕本身代购、销售、运输了违法的精神类的药品,仅从形式要件上看,满足了涉毒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应该从当事人的客观用药需求、涉案药量、有没有高价转卖牟利,以及是否造成精神药品被作为毒品滥用等方面做出全面分析定性。
在李芳的罪与罚之外,还需要对于EIMFS患儿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做出制度安排,在目前的严厉打击情况下,孩子断了药应该怎么办?是继续让家长们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还是有合法化的解决方案?公安机关、海关、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卫生部门,还有药厂代表,能不能坐下来,拿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氯巴占“走私”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国内短时期内有合法化、本地化生产的可行性吗?对确是用于治疗的海外代购,能不能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
对毒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内开恩”、实事求是,这是法律应有的精准和温度。
此外,多名法律专业人士均向红星新闻记者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2015年5月出台了毒品犯罪司法领域中著名的“武汉纪要”,即《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这份纪要的第七条,明确了“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纪要称,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毒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若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专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的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兵指出,“武汉纪要”明确了“出于医疗目的贩卖管制类精麻药物”行为的定性,即不以涉毒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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