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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被抱走 生母获抚养权要不回 究竟什么情况?

2021-12-31 10:01 来源:网络

女儿刚刚满月又被丈夫李某勇抱回海南老家,在深圳居住的黄丽(化名)多次和家人远赴海南寻找孩子,但未能如愿。此后离婚诉讼,黄丽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却遭遇执行难,判决生效两年多以来,黄丽一直无法抚养孩子。由于涉嫌拒不履行有关案件判决,裁定罪,今年3月9日,李某勇被深圳福田警方刑拘,该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幼子被抱走 生母获抚养权要不回 究竟什么情况?

十月,李某勇被深圳福田区检察院起诉。十一月,这起案件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判期间,李某勇认罪,并要求法院判决缓刑。

十二月三十日,黄丽收到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拒不执行属于“情节严重”,无悔罪表现;李某勇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此,李某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黄丽告诉记者,目前她还不清楚李某勇是否会上诉。因为孩子已经无处可去,李某勇又不肯具体去哪,她很担心。

获得抚养的权利,但不能要回儿子。

prefix先前报道说,今年35岁的黄丽来自浙江,随父母在深圳打拼多年,经营一家茶园。2014年七夕,经朋友介绍,黄丽认识了大自己三岁的李某勇。今年三月,黄丽和李某勇在深圳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7年十一月五日,黄丽生下儿子,取名小林(化名)。

根据黄丽介绍,2017年12月7日11时许,李某勇从家中抱走小林,不知所踪。对夫妇二人的矛盾,黄丽说,生了孩子,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儿子刚满月不久,李某勇又与母亲在家里发生了争执。此后,李某勇将儿子抱走,再也无法联系上。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李某勇表示,是黄丽母亲将自己和儿子赶出家门,而黄丽表示系双方发生口角后,并未与其协商,李某勇表示自己并未与其协商。

在儿子离开之后,黄丽四处寻找李某勇。在得知儿子被李某勇抱回家乡海南澄迈后,黄丽和他的父亲等人立即前往海南澄迈,找到李某勇的家,但没能找到李某勇的家,但他只好求助。最终,他们虽然看到了李某勇和小林,但是李某勇一家却情绪激动,说话很难听,“在孩子们面前,黄丽说,2018年她已经无法再抱回孩子了。”地方妇联尝试过调解,均无成效,建议她们走司法程序。

几次要求孩子无果后,黄丽决定起诉离婚,要求归还孩子抚养权。2019年12月,福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黄丽与李某勇离婚,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天内将小林送交黄丽抚养,直至小林满18周岁为止。

福田区法院认为,经过不公开审理,家事观察员所作的多数意见赞同黄丽抚养小林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鉴于深圳双方都有赡养能力,李某勇将儿子送往海南老家,由亲属代养,变成事实上的“留守儿童”,非常不妥,而且婚生子还在2岁以下,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李某勇不满上述判决,提出上诉。据二审判决书,李某勇称,他和黄丽的婚姻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2019年6月,深圳中院驳回了李某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黄丽说,获得儿子的抚养权后,她又先后两次带着判决书去海南澄迈,仍然是“碰壁”。

2019年7月,黄丽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儿子的抚养权,并获得法院立案,但随后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之中。2020年9月,福田区法院执行局雷姓工作人员曾回复黄丽表示,该执行案件的材料已按地址邮寄了三次,均未被签收,都退了回来。目前,法院也在努力寻找李某勇。

2020年11月,福田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李某勇因涉嫌拒不履行相关案件判决、裁定罪,已被法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此外,李某勇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且限制高消费。

此后,福田警方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3月将李某勇抓获归案。福田区检察院审查后对李某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警方依法对李某勇办理取保候审。

黄丽说,今年7月,她和一位办案民警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李某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警方会继续侦办,追究其刑责。至于如何要回孩子,是法院的执行问题,应该去联系福田区法院。

前夫拒不执行被认定“情节严重”,一审判1年

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年10月,福田区检察院对李某勇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福田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 27日,福田区法院受理李某勇与黄丽离婚纠纷一案, 后经福田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黄丽与李某勇生有的婚生子由黄丽抚养。因李某勇不服法院判决,并以黄丽不能照顾儿子为由,无视法院判决将儿子到海南澄迈县老家自行抚养。2020年7月,黄丽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曾多次到李某勇老家寻找李某勇及孩子未果,未能强制执行。在此期间,李某勇用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2021年 3月9日,李某勇到海南澄迈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李某勇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福田区检察院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勇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勇拘役五个月,符合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今年11月,此案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据黄丽透露,在庭审中,李某勇认罪,请求法院判缓刑。对于孩子的下落,李某勇称,孩子在其海南老家生活。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李某勇拒不交待儿子的下落,并表示不会把儿子归还给黄丽。李某勇的辩护人表示,李某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李某勇不履行判决义务,虽然客观上妨害了司法,但其主观上恶性小。综上,请求对李某勇适用缓刑。

福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勇提交的证据、证人黄丽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李某勇长期与婚生子共同生活,有能力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其接到执行文书等材料后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方式逃避、阻碍强制执行,拒不配合将婚生子交由抚养权人抚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李某勇仍拒不交还婚生子。综上,该院认为,李某勇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对于李绍勇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福田区法院表示,经查,案涉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6月19日生效,生效时间长达两年有余,执行干警虽多次开展执行工作,但被告人采取失联、离开常住地等手段导致判决至今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权威性、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应当认定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福田区法院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认罚”应当重点考察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李某勇归案后,始终拒绝将婚生子交还黄某某,且拒不供述婚生子的具体下落,其不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没有悔罪表现,故不予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案李某勇的拒执行为具有特殊性,故在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当予以综合考量:1、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书、裁定书等均是在前期大量的司法活动的基础上作出的,它包含着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必然是对有限而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重要体现和保证,其拒绝交还行为损害了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严肃性。只有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得到切实执行,方可达到维护社会和法律秩序,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目的。2、李某勇拒绝交还的行为导致婚生子至今未办理户籍登记,也造成了“母爱缺席”问题,不利于婚生子的身心健康。

此外,李某勇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福田区法院认为,李某勇无视国家法律,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勇拒不执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黄丽介绍,在庭审中,李某勇的两个姐姐来听。法官曾经做过对方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沟通,但李某勇的两个姐姐拒绝与黄丽见面。

孩子快4岁了。从满月到现在,我都没见过多少。黄丽说,如果孩子没有户口,如果他找不到,就会影响他的学校。她更担心李某被判刑后仍不归还孩子,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儿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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