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河北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去世,此前留下遗书称,他出生时被生父母卖掉,因“买房”事件还被母亲拉黑。关于其亲生父母应承担哪些责任?对此@吴立伟刑辩律师 表示:如买卖属实,其生父母及参与买卖者涉嫌拐卖儿童罪,可立案追责。刘学州15岁,属未成年人,其生父母对其具有抚养义务。但从刘学州披露的聊天记录、本人描述上看,其生父母未尽义务,其生父母的二次抛弃与其绝世有关。因此,亲生父母应对刘学州之死承担遗弃罪的刑责。
为何看起来阳光的刘学州选择自杀?
1月24日,寻亲遭二次遗弃男孩刘学州遭网暴后轻生离世。北京大学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心心理咨询师张明昊就#如何避免刘学州悲剧再发生#给出了一些建议。张明昊提到,网络霸凌可能会唤起刘学州童年的不幸经历,产生“扳机效应”,仍处于青春期的刘学州需要一位成熟的长辈帮助其“消化”遭遇的一切.
谁为刘学州的死负法律责任?
小小年纪的刘学州去世了,在找回生身父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经历了欢喜、重逢、幻灭、拉黑、网暴,留给世界巨大的问号:悲剧何以发生?谁为刘学州的死负法律责任?#刘学州离世每个参与网暴者都有责任#
其中涉及到3个法律问题,刘学州声称当初遭到父母“出卖”,在校期间遭遇老师性侵害,以及这次遭遇网暴后自杀。
首先,当初刘学州的生身父母未婚先育,之后将其“转送”他人,并且收了一笔6000元的钱,作为结婚的彩礼。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刘学州之死其生父母或担刑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我国目前买卖儿童案件,主要并不是人贩子干的,绝大多数是父母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出卖或者遗弃。我们在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的同时,对于出卖亲生骨肉的父母,又该实施怎样的法律惩罚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之前也的确有出卖亲生子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也要注意到,司法解释没有对何为“以非法获利目的”做出解释,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把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作为“以非法获利目的的”。所以,当初刘学州父母的这个“转送”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还有不少的证据门槛要过,特别是要考虑到时间久远,很多证据可能湮灭,这对警方办案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其次,针对刘学州自诉在学校期间遭遇校园霸凌、男教师的猥亵,目前,河北省南宫市教育局正在调查核实;南宫市公安局也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并且尽快与教育部门对接,尽早把事实核实清楚。如果真的存在猥亵犯罪,特别是性侵者利用教师这个特殊身份实施猥亵的话,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刘学州网上寻亲,特别是其提出希望父母亲能为其买间房子容身之后(虽然他有自己的苦衷,甚至提出不用买,就是借一间房子也行),并且被母亲拉黑之后,遭到了网友的海量谩骂、攻击,称其寻亲动机不纯,在自我炒作。
类似的网络暴力导致当事人自杀的个案已经有不少了。去年,主播“罗小猫猫子”在网络直播时表示要轻生,在生死抉择的关头,却被一众无良网友起哄喝农药,结果悲剧发生了。2018年,女护士“菲妥妥-穆修修”把自己要自杀的信息发到了网上,在海口警方的努力劝导之下已经放弃了轻生的想法,但是,网友继续网暴,称其炒作,导致其二次自杀。
死者已矣,只留下浅浅的血迹,以及一些网友兴奋之后的口水,追究众多网友网暴的法律责任相当困难,无论是在刑事还是民事层面。
虽然,我国有“诽谤罪”,但是这原则上是一个自诉罪名,而且哪怕转入公诉程序,也很难认定在“乌合之众”的网暴中谁是主要责任人。从前述两起网络起哄来说,几乎没有网友因为网暴导致当事人自杀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如果从民事责任上说,更尴尬的地方在于,年轻的刘学州去世之后,甚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为其讨回公道。
刘学州死了,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错,甚至将他的死作为下一轮网暴的集结号。也许,法律的门太窄,难以容纳刘学州的苦难;天堂的门太宽,早早让这个不幸孩子跨了进去。
即便如此,希望在法定范围之内,司法机关认真查处刘学州父母将其“送走”、校园性侵的法律责任,多少也算是对逝者的安慰。对网络暴力,特别是明显涉及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行为,也应该加大法律惩处力度(即使不追究刑责,也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处理),以儆效尤。
也许,刘学州是以自己的生命在证明网暴的可怕、法律的缺陷,以及警示我们和恶的距离。
网友评论:#刘学州之死其生父母或担刑责# 对刘学州网暴最严重的是谁?除了媒体,我觉得是他畜生不如的父母。一个将他拉黑,另一个公然在朋友圈嘲讽自己亲生儿子“骗钱”,这几乎给了刘学州最沉重的一击。
到了今天才强忍难受看完了刘学州的长文。他在初中被男老师猥亵后陷入抑郁,但网上多个孩子找到亲生父母的欢愉让他也尝试找自己的父母,找到后他说“即将重生”…可是这又是怎样的一对父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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