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承诺不符!#员工年薪少发7万公司被判补足#】2020年初,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18万元。蔡先生慎重考虑后,于当年3月入职。然而,蔡先生在年底时发现年收入只有9万多元,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将原公司告上法庭。原公司表示,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法院审理认为,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可作为证据。因此,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2020年年初,蔡先生看到南京一家设计公司发布了招聘信息,于是投送了简历。很快,这家公司的招聘主管韩某通知蔡先生面试。在面试过后,韩某又主动发微信给蔡先生,诚挚邀请蔡先生入职,并承诺年薪在16万到18万,月工资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将在年底补齐。蔡先生慎重考虑后,在当年3月入职。之后,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多涨到了1万元。但年底合计时,这一年总共只拿到了9万多元,与当初预期的年收入相去甚远。
蔡先生辞职后,在劳动仲裁无果后,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单位则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基本工资为3000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用人单位抗辩称,劳动合同约定每个月基本工资是3000元,且每个月发工资,原告都签字确认了,表示不欠薪。同时还提出招聘人员微信承诺年薪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招聘主管代表公司招聘,与蔡先生联系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他作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尽管《劳动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年薪等,但在微信中有过明确表示。陈文军介绍,“大家经常都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是书面约定的,遵守不遵守无所谓,其实,民法典469条已经加以明确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蔡先生就职期间多次升职,说明工作能力突出,应当属于年薪18万这一档次,最终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法官表示,现在劳动者已经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还需要注意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陈文军介绍,“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就要约定清楚,今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我们法院会考虑工资实际发送情况还有微信沟通聊天的工资标准协商情况,来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如果都查不清,就按照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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