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201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作为妻子的本案被告。 期满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债时,被告丈夫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归还,但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 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被告否认其借款,原告向被告丈夫借款时,被告不知情,该笔为被告丈夫,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认为,被告丈夫向原告借钱,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目前被告的丈夫已经死了,应当由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观点: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规定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个人债务的,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二、结合本案实际,原告是否与被告丈夫约定此债不被被告知道,该隐瞒的是否与被告丈夫的个人债务约定?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两种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的认定最重要的一点是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这一点债务人应该证明。 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后,对该款项失去了实际控制,无奈要求债权人监控该债权的使用方。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款,只能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丈夫或妻子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借款是对夫妻之间伤害感情,可能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综上,此案应当判决被告人承担偿还责任。
来源:帮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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