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隔空猥亵”虽无实质性的触碰,但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目前,“隔空猥亵”正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式,因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缺乏判断能力、社会阅历浅,极容易受到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媒介的威逼利诱,所以即使未成年人“自愿同意”,对方依然构成猥亵
儿童罪或强制猥亵罪。“隔空猥亵”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的性侵行为,具有隐蔽性、迷惑性更强,危害群体更广泛等特点。
斩断“隔空猥亵”的网络黑手,
法律、监管、学校、家庭必须各尽其责、
协同发力、惩防并重。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中(一)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当然,针对新型网络犯罪,我国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强化网络执法和取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