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犯罪。 他认为寻衅滋事犯罪的定义过于宽泛,没有准确的量化标准。 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定义为寻衅滋事罪,也可以不定义为寻衅滋事罪,个人主观因素占主导地位。
我国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若无其事,聚众闹事、殴打伤害无辜、随意挑衅、蛮横无理、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你怎么定义这里说的什么都没有? 在公共场合孩子们随便开个玩笑,不是没什么用吗? 因此,这个定义过于宽泛,没有制定比较明确的标准,最后是否寻衅滋事罪,主要取决于个人主观因素是否理解这一点。 因此,该罪是口袋罪,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去,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不进去。 你认为我们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有必要取消牺牲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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