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宋先生在老家有房子,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后来宋先生申请了新宅基地,就在原来的宅基地上种树,把原来的宅基地改成林地使用。 但林改时,政府将宋某原宅基地的林地纳入黄某使用范围。 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被起诉,随后政府收回宋某宅基地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后黄某与蒋某签订合同,将林权转让给蒋某,并进行变更登记。 几个月后,宋某向蒋某声称这片林地归他所有,是在蒋某的林地里种植的。 由于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蒋先生的种植活动,蒋先生将宋某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和清除树木。 后经法院审理,支持蒋先生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干扰、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本案中,宋某享有该土地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此后,由于该土地经过林改,政府收回宋某宅基地许可证,宋某不再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蒋某经过合法手续,获得了这片林地的使用权,原告蒋某对这片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宋某在蒋某林地种树的行为侵犯了蒋某的林地使用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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