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加班安排的调动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补缺。 否则,放弃休息,视为公司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费,这样规定合法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公司应当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 对许多公司来说,休息日加班安排补休是首要选择,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就要支付加班费,所以贵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但由于国家层面没有规定安排补休的期限,补休和加班工作在实践中不能完全落实,产生了劳动争议。 对此,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存在分歧,一些地方法院像江苏一样根据当地规定作为审判理由,认为节假日加班单位需要在6个月内安排补缺,否则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一些地方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按照普通加班费争议处理,要求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建议公司尽快安排加班员工调职,避免延误时间变长成为拖欠工资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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