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项法律规定死者的房子不能出租? ”在辽宁省沈阳,男子的父亲在房屋内去世,20天后被发现。 半年后,该男子隐瞒了这一事实,将该房屋租给了该女子。 女性发现后,要求返还租赁,但男性拒绝,女性将男性告上了法院。
去年1月,男子王先生的父亲因病在房间里去世,20天后被发现。
女性小李打开了中介信息部。 去年8月,李先生与王某和中介信息部、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父亲去世的房子租给李某。 租赁期限为3年,月租金583元,年租金7000元,押金1000元。
合同签字后,王先生和李先生非常高兴。 以为小王终于把房子租出去了,小李觉得便宜。 于是李先生马上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和押金8000元。
没想到拿到房子的第四天,小李在小区里听说了这所房子死人的事。 她当然不愿意,要求王先生解除合同,但王先生坚决不同意。
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租住自己的房间是准备给父母住的,王某父亲死于房间影响居住,不能达到租房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王某返还租金8000元,赔偿违约金583元,中介费583元
王先生说,没有法律规定死者的房子不能出租,也没有法律规定必须把这件事告诉对方,这所房子租给小李之前就出租过,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他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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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这起案件其实是一起典型的凶案。 凶宅是指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
虽然凶家的说法属于封建迷信,但不可否认,家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聚居地,是家庭生活的必要载体,承载着人们许多情感因素。 因此,对于凶宅,很多人都不愿意,住在里面必然会产生恐惧、禁忌等情绪。
客观上,凶宅房价、房租显著低于普通房屋。 是否是凶宅,也严重影响着普通人是否租用或购买该房屋。
所以,凶宅作为一种财产,可以正常租赁、买卖。 但是否属于凶宅,对购房者、承租人是否购买、租赁的决定有很大影响,因此房主有义务向购房者、承租人披露该事实,考虑对方是否综合购买、租赁。
在此案中,王某的父亲死于涉案房屋,几天后被发现。 这所房子是一般意义上的凶宅。 对于这一事实,王先生有义务提前告知李先生,并自主决定是否承租。 但王某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成了诈骗。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可以完全按照《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 “一方使用诈骗手段,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诈骗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起诉要求取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但李先生没有这样做,而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王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这个选择其实有点牵强。 因为确实,即使家里人死了,也不会完全住不下去了。 不是也有人特意购买或租用凶宅吗? 所以,以房子死了人为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实在逻辑上是有漏洞的。
但是,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隐瞒了凶宅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该房屋在物理上没有瑕疵,但承租人在使用尤其是休息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禁忌和恐惧心理,因此案件涉及的房屋会影响承租人的正常居住使用,难以达到租赁合同的目的。 被告出租此房屋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原告应要求并支持解除租赁合同。 ”
二、王某应该付多少钱?
如果撤销合同,由于合同一开始就不成立,王某必须返还取得的8000元,李某必须返还房屋。 另外,由于取消合同的原因在于王先生,王先生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但这需要李先生举证。
如今,李先生选择解除合同,也与合同解除的时期有关。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须从起诉之日起。 因此,嫌疑人王某被判决必须返还的是起诉日以后的房租6572.47元和押金1000元。
对于李先生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因此不应当支付违约金。
对于李先生要求支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中介是李先生自己经营,没有中介事实,不支持该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和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的合同自起诉之日起解除,但认为合同不再履行是王某隐瞒事实,认为租金应予全额退还,判决王某支付李某8000元,维持了一审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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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来源于沈阳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分析个人意见,判原文为非判决。 文中的名字是假名。 )
来源:家之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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