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临瑞子
不信谣、不传谣,公安机关经常发出这样的提醒。 不过,网络上也有一小部分热衷于谣言的人,即便对方是充满正能量的奥运会金牌得主,名人也很容易成为造谣者的攻击对象。 这背后不仅仅是无事生非,这种拼命混淆视听、颠倒黑白、抹黑他人,而且是为了博得关注、获取流量、提高知名度、获得经济利益,或者是为了维护一些人的利益,不顾是非曲直,一意孤行不体面、没底的吃饭,最终可能会因违法犯罪而被大家唾弃。
造谣者动口,造谣者断腿。 那么,造谣者的这种丑陋行为,在法律上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为什么谣言频繁发生,是不是造谣的违法成本太低了?
先来看看近日令人印象深刻的几起造谣事件。
1、中国女子排球队的朱婷于2021年8月11日向造谣者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女排队长贾斯汀11日晚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和公证书的主页,称“已经公证,证据固定。 报案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站,人民法院。 ”《回执》称,贾斯汀委托律师举报。 内容是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在网上捏造中国女排运动员贾丝婷的谣言,故意抹黑贾丝婷。
中国女排在奥运会上两连冠失败,三连败未能进入八强。 网络传言四起,大部分内容都与队长贾斯汀有关,为她在准备期间的训练态度和商业广告的“内幕”做代言。 从李婷公布的内容可以看出,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得到公证,决定对造谣者追究刑事责任。 据上海市公安局通报,经核可,该案是人民法院通报后首次办理的案件。
因此,最终造谣者最终会如何还需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刑事诉讼流程。
2、东京奥运会,清华大学00后浙江姑娘杨倩获得中国国家队首枚金牌,为国争光。 除了不断的赞誉之外,网络谣言、网络暴力、无耻的恶意中伤也层出不穷。
事情的起因是北京电视台的一位大导演在网上恶意中伤,杨倩去年曝光了一条耐克鞋收藏照片的微博。 为此,一些没用的键盘侠向杨倩插嘴杀气腾腾,骂杨倩不爱国,不配当英雄,网友骂杨倩滚出中国。 2021年7月25日,浙江地产公司雅戈尔集团官宣承诺,杨倩决定奖励雅戈尔开发建设的住房。 这个捐赠室的承诺信息,让网络舆论更加沸腾。 对于这些网络谣言,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来解释说是无中生有。
经过造谣,中国奥委会官微转发布微博社区公告“禁止恶意中伤、侮辱攻击奥运健儿的33个账号”。
3、2021年8月11日,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发布报警。 对于散布“江苏武警将全面接管扬州”谣言的网民已受到行政处罚。
8月10日,32岁的扬州网友刘某引起博人关注,利用社会对当前疫情的关注,编造不实信息,在社交媒体群内发表“江苏武警全面接管扬州”等严重不实言论,随后被广泛传播刘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依法行政处罚。
4、近日,黄磊的女儿涉嫌散布多种谣言,通过在图书馆约会等行为被学校开除。
近日,各种聊天群里疯传黄磊女儿被开除的聊天记录。 内容是黄磊的女儿黄多在学校图书馆不雅光被监控摄像头拍下,被学校开除。 也有人说黄多多已经转学了,但家长们并不高兴。 黄磊为此需要宣传费。 此消息曝光后,立即引起网友热议。 8月6日,黄多就读的顺义国际学校宣布官方辟谣。 黄磊也报警了。
5、网络聊天记录显示,吴亦凡供出“同伙”,涉案的4名艺人范冰冰、何炅、包贝尔、井柏然咨询律师,进行取证并报警。
吴亦凡被刑拘后,传闻四起,8月3日晚,一组聊天记录在豆瓣、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同时疯传。 吴亦凡被刑拘后,曾供出多位演艺艺人,提及“产业链”、“伙伴”等内容,据说有“400条视频资料”。 一时之间,娱乐圈人士感到不安,随后,聊天记录中的包贝尔、范冰冰、井柏然、何炅针对网络流传的内容纷纷报警。
法律分析:
一、首先来看我国 《民法典》 关于造谣网暴可能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犯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画作品的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名誉是民事主体对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一千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重大虚假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语言损害他人名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民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解除链接等必要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民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民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三百条至第一千三十九条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因此,对于民事侵权,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二,网上恶意抹黑造谣、言语攻击、网暴他人,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报复的
(五)多次传播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看、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网络恶意抹黑、言语攻击他人的侵权人,由公安机关警告子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 《刑法》 关于造谣抹黑、网暴他人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只有告诉才能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已告知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追捕、拦截、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属于挑衅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实施多次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真实点击同一诽谤信息,群发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因此,造谣抹黑他人、殴打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四、如果被造谣对象为未成年人,则严重侵害了未成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阻止、解除链接等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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