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间制度是劳动时间制度,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和生产的时间。 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期工时三种。 我国一般实行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
标准时间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通员工从事工作的时间的制定。 标准工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
和劳动法的规定略有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对于两个规定之差的4小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发(1997 ) 271号)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40小时也不足44小时,不作为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因此,超过40小时但不到44小时的话,还是会延长工作时间。
综合工时制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执行综合工时制度。 未经批准,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施综合核算工时。
实行综合工数的,仅限于特殊岗位。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工作的职工; 地质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从业人员;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综合工数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综合工时是指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特定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视为工作时间的延长,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由于综合计算时间制是在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内计算工作时间,因此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时间制最高额的限制。 例如,如果批准的计算周期为季度,则一个季度的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没有每日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但是,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工作时间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需要计算加班费。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整个综合计算周期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和的,只有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特定日子(或周、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超过的部分不得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具体来说,工作日正好遇到周六、周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加班,不需要给予补休,或者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加200%的加班费。 审批周期内总工时与标准工时相比,有剩余工时的,应按150%支付加班费。 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不定时工时制
非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需要机动工作,而无法用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时制度。 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期工时制度。 未经批准,企业无权自行实施不定期工时制。
实行加班制,仅限于特殊岗位。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期工作制。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因其他工作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适合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不是定时工作时间制,劳动者每个工作日没有一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也不受一定的时数限制。 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根据劳动时间计算劳动量,而加班制是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劳动制度。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劳动者不需要安排正常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评估工作量。 工作时间不存在休息日、节假日,一律由员工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法定假日工作以外时间的工作不是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期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平均每日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实行非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不得要求以标准工时的管理制度员工发放考勤卡、考勤。 此外,公司员工不记录考勤,不得旷工违纪处理。 但是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仍然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出勤和休假制度。
实行非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即使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也不是绝对的自由,前提是确保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在确保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时间到特定地点从事特定工作,并以此作为“应当上班”。 如果劳动者拒绝服从的话,就会变成“没有上班”,即使实行加班制,应该上班而没有上班的话也有可能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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