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因聚众抢劫致一人死亡,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小于已被判处死缓的共同犯罪人。 据此,裁定不予批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杨某提议抢劫出租车,朱某(另案处理、判处死刑、缓刑2年)表示同意。 2005年9月30日晚,杨某和朱某租用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出租车。 途中,朱某拿出事先准备的钢刀,将李某刺伤。 李某反抗后,杨某下车捡起砖头殴打李某头部并昏迷,随后与朱某将李某抬到后座,杨某继续开车行驶。 李某醒来后,朱某用砖头击打李某的头部,刺伤李某数刀,李某死于失血性休克。 杨某和朱某将李某的尸体沉入水库,抢劫现金300余元、桑塔纳牌出租车(19545元)等财物。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 在合伙抢劫犯罪中,杨某提出抢劫犯意,用砖头敲被害人的头,驾驶抢来的出租车逃跑,伙同犯罪分子朱某将尸体捆绑后沉入水库,杨某在合伙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依参加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朱某持刀刺伤被害人,刀伤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杨某和朱某两人相互配合,罪名相当。 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预谋抢劫,抢劫中致一人死亡,作案后沉尸灭迹。 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 据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从被告人杨某和共同犯罪人朱某的罪名来看,杨某出了抢劫犯之意,朱某出了杀人犯之意抢劫时,朱某持刀刺伤被害人数刀,杨某又拿起砖头殴打被害人头部昏迷,被害人醒来后,朱某用砖头殴打被害人头部,娜娜经鉴定,刀伤是致死的主要原因。 在致死受害者环节,朱某的罪名比杨某大。 朱某归案已先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罪较轻的杨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五)复核结果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杨某抢劫当场使用暴力,共同致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必须依法惩处。 因共同犯罪中杨某的作用小于已先判决的共同犯罪人朱某,对杨某不判处死刑,可以立即执行。 据此,裁定不允许被告人杨某死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参加“IVL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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