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依据的法条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所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可以出示工作证明,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羁押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羁押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羁押的形式拘留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留嫌疑人,必须保证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9145908@qq.com)
近期热点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