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邮市的吕某驾驶电动代步四轮车撞伤人,赔偿对方19万余元。吕某认为售车门店未告知车辆属于机动车,导致其无证驾驶酿成事故,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门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
3月15日,江苏省高院、省消保委发布江苏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案例,上述案例被列入。
2021年10月,高邮某电动车门店向吕某销售一辆低速电动四轮车(俗称电动代步车)。次年3月,吕某驾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朱某受伤。经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交警认定吕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经调解,吕某赔偿朱某19万余元。
吕某找到售车门店,称门店以非机动车的名义向其销售机动车,导致其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产生争议,吕某诉至高邮法院。
法院查明,门店经营者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销售车辆时未告知吕某车辆属于机动车,并称自己当时也不知道该车为机动车,要机动车驾照方可驾驶。法院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驾驶难度、危险性、资质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门店在销售中对车辆性质界定模糊,未就上述注意事项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对吕某而言,案涉车辆存在警示缺陷,该缺陷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吕某自身也存在过失,酌定门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四轮低速电动车通常被交通管理部门界定为机动车,一般消费者往往对该类车辆的性质、驾驶要求等缺乏明确认知,可能造成车辆运行风险。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适当履行该义务将构成警示缺陷,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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