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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失业保险,河南新规→

2023-04-04 09:41 来源:[db:来源]

4月3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印发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

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

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

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畅通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2022年1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3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又印发配套文件《河南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从制度层面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

参保失业人员包括:

符合——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失业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的失业人员;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人员。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不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费用。

有关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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