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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提供资金接续服务。鼓励主办银行和银团贷款牵头银行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按照市场原则提前满足有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好、技术具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避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或断贷。落实《关于稳定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等政策,保持信贷、债券等重要融资渠道的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的金融需求。
(五)加强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可持续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能力,依法合规经营。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优惠政策下低成本资金的使用管理,并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监测预警能力。
二、加强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畅通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渠道
(六)扩大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规模。支持民营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创债券、股债结合类产品、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等,满足科技创新、绿色低碳等领域的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支持民营企业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促进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机制,采用“快速通道”进行注册发行,提高融资服务的便利程度。
(七)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作用。鼓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场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通过担保增信、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直接投资等方式,扩大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规模,稳定存量。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的投资力度。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机构、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科学配置民营企业债券。支持民营企业按照信息披露、公允定价和公平交易的规范要求,以市场化方式回购其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九)探索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研究推进高收益债券市场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支持。建立高收益债券专属平台,设计适应高收益特点的交易机制,培育专业投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扩大优质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
(十)支持民营企业的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推进注册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进一步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优化小额快速审核机制,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提高质量和效益,实现做大做强。
(十一)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服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私募股权市场,拓展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认股权综合服务等创新业务,提高私募基金和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积极性。支持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及资产管理产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的前提下,投资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和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十二)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的民营企业。培育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早期投资力量,增加对初创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投入。完善投资退出机制,优化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解禁期与投资期限的反向挂钩安排。落实国有创投机构尽职免责机制。
四、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支持民营企业的海外拓展和引进
(十三)提高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拓展行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更多优质民营企业提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提高跨境资金结算的效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运用本外币结算政策,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提供优质的贸易便利化服务。
(十四)完善跨境投资和融资便利化政策。优化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完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结汇的便利化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数字化服务。扩大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方便民营企业统筹境内外资金的划转和使用。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提高外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的便利化水平,同时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外资的效率。支持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投向优质民营企业。
(十五)优化跨境金融和外汇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汇率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动合作,减轻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外汇套期保值成本。持续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在线融资结算服务,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五、加强正向激励,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的积极性
(十六)加大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重点领域的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利用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额度,将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到民营中小微企业,降低其融资成本。
(十七)强化财政奖励和保险保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简化办理流程,推广在线业务模式。加强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应用重点新材料的保险补偿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
(十八)拓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渠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对于支持力度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发行各类资本工具补充资本,在符合发债条件的前提下。
六、优化融资配套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的能力
(十九)完善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如水电费、工商、税务和政府补贴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查询,缓解信息不对称。建立失信行为纠正后信用修复机制。
(二十)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引领作用,稳定再担保业务规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费率,积极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和分担风险的作用。
(二十一)完善票据市场的信用约束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更便利地使用票据进行融资,加强对民营企业使用票据的保护,对持续逾期的失信企业限制其开展票据业务,预防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促进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的改进,方便企业查询票据信息披露结果,更有效地识别和评估相关信用风险。
(二十二)强化应收账款的确权。鼓励付款方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在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后的及时确认。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确权工作,提高应收账款融资的效率。促进核心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通过服务平台及时确认账款,缓解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确权和金融机构风控的难题。
(二十三)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落实以物抵债的资产税收政策,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以物抵债资产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情况,允许按现行规定计算差额征收增值税,并按现行规定减免契税、印花税等。推动完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进一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七、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加强宣传解读。金融机构要主动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多样化宣传形式,增加宣传频率和范围,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传达给民营企业。发改委、工商联等部门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记录,防范化解风险。
(二十五)强化工作落实。金融管理、发展改革、工信、财税、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题和瓶颈,强化政策监督,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宣传推介,提高政策的实际效果。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加强政策效果评估。工商联要发挥桥梁和助手的作用,建立优质民营企业名录,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送,加强银企沟通。各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细则,加快政策的实施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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