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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宣判了何某某诉曾某某、 罗某某、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应当分为当时及之后两个阶段进行评价。
对于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在案涉地铁站连续十天宣读道歉声明,并支付共计50000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具体判决通报如下:转自“成铁第一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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