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当事人否认过度维权_“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一审宣判,律师解读:未超合理范围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12月12日,经过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当事男子维权一审宣判。法院裁定,两名女子的行为不构成对当事男子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对于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名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在涉案地铁站连续十天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早前,何某某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宣判通告以及其他名誉权纠纷案的相关信息,并附上文字:“你可以躲在背后,但不要嘲笑一个坚持到底的人,她取得的光,迟早会照亮到我们。”
在12日晚上,当事人何某某发布了一个视频回应判决结果,他表示对于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感到遗憾,并表示个人倾向于继续上诉,会与律师商讨。
记者对比了法院的判决通告和之前何某某发表的文章,发现有些细节存在不同。何某某在文章中提到,年龄较大的女生与警察沟通后迅速说了一句“帅哥,对不起”,然后转身要离开办公室。但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这部分内容显示为23时19分,罗某某和曾某某进入警务室,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致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
文章中还提到,另一名女生没有选择道歉,“站在后面的警察B开始劝导两位女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要求道歉。但是年龄小的女生始终目光呆滞,十分不屑地看着周围,没有丝毫歉意,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显示,罗某某向何某某鞠躬道歉后,曾某某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
此外,文章中提到,当时何某某被要求靠墙站着、脱掉一只鞋子和一只袜子,双手背在身后,而在他调整站姿时,两名女生冷嘲热讽地说:“你在干什么,难道有什么需要销毁的证据吗?”但在法院公布的通告中显示,何某某自行脱下鞋袜,值班站长告知何某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无权检查,并根据何某某的要求报警。23时05分,民警到达锦城广场站站台。在此期间,各方未发生肢体接触。民警询问纠纷原因后让何某某穿上鞋,并引导三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记者咨询了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洪持。他表示,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每个个人都享有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这些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所谓侵犯人格权,一般指侵犯人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而侵犯人则应承担过错责任。
李洪持认为,根据目前一审判决通告中披露的事实,被告对原告在地铁上产生的怀疑和相应的行动,并没有恶意或故意侵犯原告人格权,可以说是一种误解。尽管有些敏感,但并未超过合理范围,不构成不法侵害。而且被告在调查后立即向原告道歉,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人格权是合适的,也符合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导向,否则会导致诉讼滥用的问题。
李洪持表示:“当然,如果原告因被告的误解而遭受其他经济损失,如交通、工作、就医等方面的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供证据,通过诉讼向被告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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