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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公职人员在外地进行“挂证”,最终被查处并受到处分。
为何看似无害的“挂证”行为会被处罚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解释清楚什么是“挂证”。
有些行业,如建筑业,企业资质非常重要,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
如果达不到资质标准,即使注册资金再多、雇佣人数再多,也无法满足项目的招投标要求,接不到项目就无法赚钱,生存不下去。
而企业资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就是拥有XX证书(例如二建)的专业人员数量。
然而,在现实中,这些证书通常很难获得。如果容易获取,那么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也就失去了门槛筛选的作用。
因此,市场上的这类证书持有者不仅非常稀缺,而且存在“旱涝不均”的现象:
许多企业在寻找手持证书的人才时花费很长时间也找不到,企业资质始终无法达到标准,看着项目却无法参与,老板十分焦虑。
还有一些人,虽然手持证书,但并不在这个行业中工作,空有证书却没有用武之地。
这就好比我家有锅没有勺,你家有勺没有锅,这时候,利益驱动下的“挂证”这一灰色行为应运而生:
你和我的企业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假装在我企业工作,我付给你一定的报酬,你就可以闭着眼睛挣钱;
我的企业也拥有了你这位“持证专业人员”,终于达到了资质标准,就能够参与项目赚取利润了。
你得钱我得利,我们双赢,真好!但是就怕被查……
综上所述,“挂证”本质上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欺骗国家和招标单位。这是非法的,国家也不鼓励这种行为。
作为公职人员,为了个人经济回报去帮助原本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达标”,合适吗?
这种行为首先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本身就触犯了法律。
“挂证”的核心重点是“兼职”。企业需要持证人与自己形成“雇佣关系”才能达到资质标准。
众所周知,公职人员的雇佣关系都在国家单位里,工资由财政发放,编制由国家给予,与挂证企业有何关系呢?
充其量只能算是“兼任职务”罢了。
关于“兼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如果公职人员是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以下行为将受到处分:
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好吧,所以公职人员挂证,无论如何都说不通。
如果“兼职”是假的,你并没有实际参与企业的业务——
为了赚点小钱,欺骗国家、欺骗招标单位,严重来说,甚至可以说是助纣为虐,帮助低资质企业承接大工程,可能会间接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发生。
如果“兼职”是真的,你真的为企业的发展付出劳动——
同志,你违规兼职并获取报酬,违反《公务员法》了!
因此,不要再为这些人辩护了。公职人员“挂证”的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错误的、不应该推荐的。
更不能因为一点小钱(一年几千块),就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政治名声置于危险之中。太便宜卖了!
此外,随着我国公民网络电子身份技术的进步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类似平昌县这样的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公职人员进行筛选和监测的做法将在全国逐步推广,最终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手段。
天下没有王土之外的地方,没有什么小动作能够逃脱组织的监视。吃着公家饭,我们还是规矩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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