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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宗涉及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的“隐形加班”案件。据记者了解,这是国内首次在裁决书中明确指出“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例。面对网络时代的“隐形加班”现象,法庭裁定下班后通过微信进行实质性的劳动应被视为加班,从而保障了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
在这场纠纷中,劳动者李某控告公司未支付他在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的加班费。他声称自己在下班后,通过微信或钉钉等应用程式与客户或同事进行沟通交流,这些付出构成了他的加班劳动。然而,公司则坚持认为这不是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得出结论,李某在某些工作日的下班时间和休息日通过社交媒体工作已超出简单的沟通范围。这种工作内容具有一种周期性和固定性,不同于临时性、偶然性的一般沟通,显示出用人单位管理和运用劳动力的特点,因此应被判定为加班。根据这个判断,该公司被判支付给李某3万元的加班费。
这个案例创新性地提出了“提供实质性工作”的原则和“占用时间显著”的原则,用作识别“隐形加班”问题的标准。这一裁决适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式的发展趋势,真正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被列入“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选名单。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编辑:符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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