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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小孩分享辣条后同学死亡被诉_十岁孩子分享辣条致同学死亡,法院判决无因果关系,善意行为无需担责

2024-01-24 16:0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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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孩子分享辣条致同学死亡,法院判决无因果关系,善意行为无需担责

分享食物是一种表达友好态度的常见方式,它经常发生在人们的社会互动中。然而,这个平常的善良行为可能会引发法律争端,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

案例概述

在2022年1月16日,十岁的小李来到课后补习班上课,并在此期间将家中的辣条分给了同伴小A。放学后,同学们发现小A从抽屉里拿出一包辣条,打开塑料包装,含着一根辣条,然后突然倒在地上,不再动弹。同学们立即通知了教室内的老师,老师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过医院的努力救治,小A在2022年3月26日不幸去世。他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记载,死因为脑实质出血并发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过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小A吃的辣条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警方的技术部门的检测报告显示,从小A吃的辣条中没有检测出安定、甲拌磷、敌敌畏等有害物质。

小A的父母声称,小A吃辣条的行为和他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分享辣条的小李和他的父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小李分享辣条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经过警方的检验,小李分享给小A的辣条并没有发现有毒物质。辣条作为一款零食,虽然包含多种食品添加剂,但是并无明显的安全风险。小李把辣条给小A的行为只是孩子们之间的分享行为,没有伤害小A的意图和行为。

其次,根据警方的调查记录和现场照片,小A口中的辣条没有任何咬过的痕迹,无法确定小A是否真的吃了辣条。

再次,小A的父母都确认小A以前没有过敏史。小A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病例都显示,死因为脑实质出血并发蛛网膜下腔出血。在法院解释之后,小A的父母明确表示他们不申请因果关系的相关鉴定,也没有申请对小A的遗体进行检验。

因此,小A的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辣条和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仅因为辣条和死亡结果的时间顺序就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总结来说,小李把自己的零食善意地分享给小A的行为与小A的死亡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行为仅仅是孩子们之间友好的分享行为,不会导致死亡结果,而且小李没有故意或过失伤害小A的行为,对于小A的死亡并无过错,所以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发言

侵权责任通常基于过错责任的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才会采用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意味着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一定会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这是一个由社会交往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在涉及到生命权的侵权案件中,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没有错误就没有责任,从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行为,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如果将孩子们之间善意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义为侵权,那么这无疑会限制人的行为自由,与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交往中,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应该被视为有过错。判定善意分享食物无需承担责任有助于公民参与正当的社会交往,通过肯定和支持善意的人来传播尊重道德、追求善良的法治正能量。

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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