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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质疑繁花侵权_赵传质疑《繁花》侵权,律师:使用歌手演唱版本应获得歌手授权

2024-01-31 09:2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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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传质疑《繁花》侵权,律师:使用歌手演唱版本应获得歌手授权

据《新京报》报道,著名歌手赵传于1月29日在微博上发表声明,指出热门电视剧《繁花》未经协商就使用了他的歌曲《我是一只小小鸟》,暗示该剧侵犯了他的原创权益。经过记者核实,《繁花》确实在剧中使用了赵传演唱的《我是一只小小鸟》作为插曲,并标明为“版权所有音乐”。次日,《繁花》的制作方泽东影业回应称已第一时间联系了环球音乐、赵传及其版权所属团队,进行了相应解释和沟通,并计划进一步展示合作记录,以消除误解。

在《繁花》中,每当角色陶陶出现,都会播放《我是一只小小鸟》。主演陈龙透露,导演王家卫为每个角色都配备了背景音乐,陶陶的背景音乐便是这首歌曲。

那么,“录音权”究竟是什么呢?如果制作方想在剧中使用一首老歌,应该向谁获取授权呢?就此,《新京报》采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赵虎。赵虎表示,如果影视剧要在剧中插入一首音乐,需要向歌曲的版权方,如作词人、作曲人、唱片公司、音乐版权公司等,获得该歌曲的著作权授权,特别是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如果制作方仅使用了这首歌的歌词和旋律,但找了另一位歌手演唱,只需向版权方申请表演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并与新歌手商定表演者权的使用事项,无需征得原唱同意。“有时需要得到词曲作者的授权,有时他们已经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了其他人,比如唱片公司,那就要由这些人给予授权。谁是权利人,谁就有权力授权。”

然而,如果制作方希望使用某位特定歌手的演唱版本,就需要获得这位歌手——也就是表演权者的授权。比如,在《繁花》中直接使用的赵传演唱版《我是一只小小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歌手享有表演者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扭曲;允许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输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允许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允许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含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如果被许可人(即制作方)按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使用作品,则应获得歌手(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除非歌手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了表演者权,否则不能再主张这项权利。”

此外,有些网友推测赵传提到的“录音权”可能指的是著作邻接权中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对于这一说法,赵虎表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对任何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指的是最初录制这些表演声音或其他声音的人。所以通常来说,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并不涉及歌手,而是指音乐公司、音乐制作人等。

编译:佟娜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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