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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_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天价罚单”合理吗?

2024-02-26 22:5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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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_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天价罚单”合理吗?

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天价罚单”合理吗?

福建闽侯的张某某因帮邻居卖了点菜至市场,赚取14元,但却因菜农残超标需罚款5万元。由于未能按时支付罚款,追加罚款至10万元,甚至被起诉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助邻售菜,竟遭10万元罚款!在这个看似难以置信的案件中,张某某为何帮助邻居售卖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罚款金额为何远高于收益?法院会做出何种裁决?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表示,当初行政强制处罚催告书中两个词引起了他的极大注意:一是获利14元,一是行政罚款总计10万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4元和10万元的巨大差异令法官感到不解,这其中隐藏着什么秘密?事情的真实过程又是如何?

原来,当天张某某照例准备前往镇上的批发市场打零工,途经邻居王女士的菜地时,他看到了刚成熟的芹菜。王女士提议他是否能带一些芹菜去市场销售。

张某某:“村里市场上是无法卖完这么多芹菜的,所以我就把她的芹菜拿到市场上卖掉了。”

于是,张某某花122.5元收购了王女士的70斤芹菜,然后来到一家蔬菜批发商行,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全部卖出,即总共获得136.5元,净赚14元。

同一天,一百公里外的一家便利超市从这家蔬菜批发商行购买了一批蔬果,其中包括张某某卖给商行的芹菜。次日,该超市所在的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抽样检查了这批芹菜,发现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批次芹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指出,市场监管局随后启动了相应的调查和举证程序,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8条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这一规定中列举的第一项违法情形即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据此规定,当地市场监管局认为张某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张某某的具体情节,可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元,并处罚款5万元。

本来只想挣点小钱,没想到却面临巨额罚款,这让张某某无法接受。

张某某:“接到处罚通知时,我觉得处罚太过严厉。35公斤芹菜只卖了100多元,我的利润才14元,觉得处罚太重了。”

由于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由于张某某逾期未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管局决定加处5万元罚款,即总共罚款10万元。

未能按时缴纳罚款,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原本5万元的罚款已让张某某束手无策,如今再加罚5万元更是雪上加霜。当地市场监管局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张某某未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遂申请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强制审查。

张某某告诉法官,自己之所以未申请行政复议,是因为对法律不熟悉,不清楚这种法律程序,对于市场监管局的罚款金额,对他来说确实难以承受。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张某某觉得自己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卖就被罚了10万元。他说他知道错了,但罚款太高,实在无力负担。”

法官表示,市场监管局认为对张某某的罚款虽数额较高,但却是合法合理的,并无不妥之处。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即可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因此已按最低起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误。”

听取双方说法后,看似双方都有一定道理,究竟该如何处理更为合理?

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首先,报告显示张某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未索取消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也必须遵循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还需要结合案件性质、案值、情节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首先,从违法所得角度看,张某某的违法所得微乎其微。

其次,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某并不知其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他利用平时打零工的便利,顺道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卖。主观恶意不大。”

此外,法院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某仅此一次销售芹菜,并非专职菜贩,系首次违法,其行为与专业的市场经营主体有所区别。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带了一些芹菜去市场卖,他不是专职菜贩,这是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市场监管局)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与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符,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故经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不应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裁定,张某某的违法行为成立,但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相应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因素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管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即张某某无需缴纳罚款。市场监管局不服裁定,提起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认为,此案虽看似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实际上反映了众多问题,通过这起案件引发的思考,也许更重要。张某某也因此受到了教育,这对于他来说或许比缴纳高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孔亮:“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要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让他们觉得罚当其罪,愿意接受惩罚,同时也能教育更多人,明白这件事不能做,也让当事人在心理上有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民众从内心深处对执法、司法产生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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