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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婚俗文化的彩礼,虽然法律并未明令禁止或提倡,但如果彩礼金额过高,不仅不能确保婚姻的稳定性,反而可能会引发矛盾纠纷。近年来,涉及彩礼纠纷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许多家庭因此承受了沉重的经济压力。
自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对于利用婚姻索取财物、婚后短期内离婚等情况的彩礼纠纷进行了明确规定。
最近,广州一家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认定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过高,判决要求短时间内离婚的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案例详情如下:
2023年5月,已经七十多岁的陈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年轻二十多岁的张女士,相识仅一周后两人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半个月后,两人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规定: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依赖和恋爱,决定步入婚姻殿堂。张女士承诺婚后不会轻易提出离婚,不会擅自离家出走,会全心全意照顾好陈先生的日常生活,专心打理家务。陈先生则承诺会一心一意与张女士共同生活,在经济上支持和照顾好张女士及其家人。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陈先生将一处房产的名字加上了张女士,并给了她20万元的彩礼。
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陈先生向张女士转帐20万元,赠送价值3万元的黄金饰品,并将自己的房产的50%产权转移到了张女士的名下。
然而,结婚还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发生了争吵,张女士离家出走。不久后,张女士提出了离婚诉讼。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退还20万元、黄金饰品,并将房产的份额恢复到自己的名下。
双方承认,他们在婚姻期间并没有举行婚礼或招待客人,生活支出由陈先生承担。由于未能达成和解,他们只能寻求法院的帮助。
裁决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如下:一、允许张女士与陈先生离婚;二、张女士需向陈先生返还17万元的彩礼;三、张女士需向陈先生返还黄金饰品,如无法归还,则需赔偿陈先生3万元;四、张女士需在限期内协助将房产的50%产权更改为陈先生所有。
张女士对这一判决不满意,提出了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读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的曾维亮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是否需要将涉案财产归还给陈先生。陈先生与张女士相识不久就结婚,他们的感情基础比较薄弱。陈先生给予张女士50%的房产所有权、20万元、黄金饰品,这是根据结婚风俗给付的彩礼,目的是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并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然而,他们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不满一个月,婚姻关系就已经破裂,长期共同生活的愿望无法实现。鉴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暂,彩礼金额较高,应该适当地返还。
双方都是再次结婚,婚后的生活中所有的开销都是由陈先生承担,彩礼没有用于举办婚礼或招待客人;在婚姻关系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张女士声称自己有稳定的固定收入,而陈先生年纪较大,退休金较低。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裁定张女士需向陈先生返还17万元、黄金饰品,并将赠予的房产产权更改为陈先生所有。
这个案件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姻持续的时间、当地的习俗、彩礼的数量和用途、双方的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等多个因素,判决女方适度返还彩礼,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权利。这个判决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共秩序的良好风尚,有助于遏制“因婚致贫”的现象,引导人们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物”的本质。法官提醒大家,婚姻关系的和谐持久关键在于双方的性格匹配和情感依赖,广大公众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让婚姻回到“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在“礼”而不是“财”,用实际行动共同创造健康的、文明的婚姻新风气。
相关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实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
适用于上述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较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状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当地习俗,判断是否需要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上海法治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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