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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 或者目睹过类似的恶作剧: 当别人站立时, 悄悄移动他背后的凳子, 结果对方没注意到, 坐了个空, 四肢朝天, 引发周围的人哄笑。当然, 如果无人受伤, 这或许只能算一个过分的玩笑; 若是有人员受伤, 那就可能会变成一场事故。今日, 你就见识了一个例子: 12岁的杰, 在看见同学思与前面的同学交谈时, 抽走思的凳子, 导致思坐空, 后脑勺撞击地面, 严重受伤......最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了此案的审判细节 初中生被同学偷偷拉开座椅致重伤 法院判决父母赔偿10万余元 思和杰都在广州一所中学念初一, 是同班同学。在某个午休时间, 思起身与前排同学交流时, 杰经过思的位置时突然起了"玩心", 随后偷偷将思的椅子往后拉动一段距离。当思坐下时不小心坐空并向后仰倒, 后脑勺撞到凳子并重重落地。同学们发现后立即帮忙扶起她, 并送到学校的卫生所。摔倒后, 思声称感到头痛、视觉模糊等症状。学校随后通知双方家长并将思送往医院治疗。接下来的几天里, 思多次去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 被诊断为颅脑外伤、视觉模糊、双眼视神经挫伤等。事故发生后, 杰的父母向思的父母支付了一部分治疗费用。然而, 当思的父母试图与杰的父母和学校协商赔偿问题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因此以思的名义将杰及其父母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杰的父母必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向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杰及其父母对此不满, 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法官表示 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法官谭海云指出, 此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诊断证明等证据显示, 思的治疗过程都是针对其受伤引起的相应症状, 没有超出这个范围。相关的鉴定也没有排除或否定思的损伤后果与杰的侵权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病历上的医嘱证明思的损伤是由杰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因此, 思的疼痛、视力下降、视觉模糊等症状与杰拉凳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此案例中, 杰实施侵权行为时已有12岁, 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他拉开思的凳子时, 显然知道自己这种行为会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 却依然选择这样做, 存在过错。杰的这一行为最终导致思摔倒受伤并产生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 思因杰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所有损失都应由杰承担。由于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他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承担。根据思在治疗期间的实际花费情况, 法院依法裁定杰和他的父母向思赔偿10万余元。至于被告中学在这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需要对思因这次事件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 在事件发生之前, 思和杰所在学校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安排和日常规则细则, 完成了入学纪律教育工作, 在教室贴出了行为准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开展了文明班级评选等活动, 以此提高学生的安全、文明和法制意识。这些举措充分表明学校平时已经尽到了纪律教育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事件发生在午休时间, 每层楼只有一个教官管理, 但中学生入学时都已经满了12岁, 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力。此外, 老师在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并陪同思去医院就诊。因此, 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 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成,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 由监护人赔偿。转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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