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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未发现有成人参与_邯郸警方回应初中生被害:未发现成人参与,嫌犯为埋尸分2次挖坑

2024-03-20 08:1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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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警方回应初中生被害:未发现成人参与,嫌犯为埋尸分2次挖坑

在未满12岁时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成为了某些人的保护伞。在接受六个月特殊机构的心理矫正后,他们就能背上书包回到学校继续生活。然而,受害的女孩却永远留在冰冷黑暗的地下,其父母需要花费一生时间去接受这一残酷现实。

这件事让人联想到李玫瑾教授曾提到的一起未成年犯罪案例。四个年纪分别为15、16、17岁的少年因熟知刑法规定,知晓未满18岁无法判处死刑,因此决定策划一场大案。他们在模仿电影情节的情况下,诱骗一位富家子弟至工地板块并将其杀害。法庭上的他们显得无所畏惧,谈论犯罪经过就像讲述故事一般轻松,最终分别被判处无期、15年及3年有期徒刑。令人讽刺的是,出庭后他们露出一切都在掌控之中的表情,甚至忍不住相互微笑。

我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但我仍由衷呼吁应根据实际状况对法律进行适当调整。这样的诉求并不是胡搅蛮缠,我国历史上已有类似的先例。唐代开元二十三年,11岁的张琇与其13岁的兄长张瑝因复仇杀害了亲生父亲的敌人。虽然人们为其请求宽恕,但唐玄宗仍然下令处决他们。乾隆四十四年,一名九岁儿童因索求他人物品遭拒,动手殴打造成对方死亡。尽管依据当时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或减轻其罪行,但乾隆皇帝仍旧判决其死刑。

面对近期发生的青少年杀人、毁容、抢劫事件,李玫瑾教授提出应严厉惩处凶手及其家长,教育失败的家长同样需承担责任,并落实罚款及刑期。罗翔教授则认为,只有通过惩罚才能让人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产生悔意,同时也能达到改造的效果。当法律逻辑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修正,这样才能推动社会和谐,预防犯罪发生。

简单地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伤害,而非成为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伞。我强烈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条款:“若未成年人实施了具有成人特点的违法行为,将不再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此外,像中央媒体所说,施暴者的监护人和学校都有失职之处,必须追查责任。小光长期遭受三名犯罪嫌疑人的欺凌,学校和教师却没有注意到,甚至还坚称小光的死是意外,明显存在严重失职。

总之,必须严厉处置三名犯罪嫌疑人,他们的父母以及学校和教师都应该负起责任,一个都不能逃脱。未来我会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期待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正义结果!#是否应该判处未成年杀人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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