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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女子怀抱儿童遭男子拳打脚踢”的视频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3月25日下午,记者得知,该事件发生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经过当地派出所的调解,涉事夫妻已经达成了和解。宿州市、砀山县妇联表示,他们已经关注到这一事件,并正在核实了解情况。
这段网络流传的视频是由一处房屋内的监控摄像头拍摄的,时间显示为2024年3月13日9时44分。画面中,一位年轻的女子怀抱一个大约两岁的儿童坐在椅子上,一名男子站在她身后,两人似乎在争吵些什么。
女子转过头对男子说:“你怎么了?”怀里的孩子开始哭泣。
男子回应说:“我有问题。”同时,他伸出手扇了女子一耳光。女子质问:“你是不是不正常?”男子将女子拉向自己,一边抽打女子的头部,一边问她是否正常。这时,女子怀中的孩子因恐惧而大声哭泣。
女子和男子争论几句之后,男子抬起腿连续向女子踢了几脚。随后,他又抓住女子的头发将其拖向后方,女子差点摔倒。在此过程中,女子说:“你怎么了,快走开。”
男子夺过女子怀中的孩子后,一手抱着孩子,一手将女子拉倒在地上,并用脚踢向女子的背部和头部。可能是觉得不解恨,男子放下孩子后,又将坐在地上的女子拖倒,并对其进行了拳打脚踢。此时,一旁的孩子看到女子被打,哭着走向女子,试图阻止。可能是孩子的哭声起到了作用,男子暂时停止了对女子的攻击。
趁着男子将孩子抱到一旁的机会,女子从地上站起来。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时,男子又踢了女子一脚。就在女子拿起桌上的手机准备打电话时,男子一脚将手机踢飞,接着又踢了女子一脚,抓着女子的头发将她拉到一旁,再次用脚将女子踢倒。
女子坐在地上后,男子一手抱着孩子,一手拿起地上的椅子扔到了女子的腿上。女子推开压在腿上的椅子后,视频结束。
事情发生后,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热议。网友们强烈谴责男子对女子的暴力行为,并对事件发生的地点和原因展开了讨论。有的网友表示:“这样的男人还有什么好留恋的?”有的网友推测:“可能是远嫁,不知女子的娘家看到这个视频会作何感想。”有的网友则认为:“如果不爱,可以选择分手,但请不要伤害。”还有网友感慨:“当着孩子的面,男子怎么能下手呢?”更多的网友心疼孩子:“孩子都知道保护妈妈,只是他还小,只会哭,真让人心疼。”
在视频评论区,有网友声称,事情发生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时间确实是3月13日。
针对网友们的反馈,当地政府是否采取行动呢?3月25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从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政府了解到,事件确实发生在程庄镇,视频中的男女为一对夫妻,事件发生地点在其家中。
“对此事,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了处理。当事人报警后,派出所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警方的调解下,夫妻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程庄镇政府的相关人员表示。
当日,宿州市妇联的工作人员透露,他们是当天才知道有关视频的。他们表示,看到视频后,已经与基层妇联取得了联系,正在核实了解具体的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我们确认了情况,将会推动相关部门,或者在我们职能范围内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依法保障她的合法权益。”
同一天,砀山县妇联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目前,她们尚未收到当事人的反映和求助,但他们将会关注此事,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
类似的家暴事件,施暴者会被惩罚吗?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案件,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治安案件,什么样的情况属于刑事案件?对此,华商报大风新闻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何永萍。
何永萍表示,视频中男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可以明显看出男子是有意施暴,主观恶性较大,甚至不顾后果。这是一个典型的家暴案例,充分展示了家暴中施暴者的暴力行径。
“家暴不仅是道德和家庭伦理问题,更是涉及法律责任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问题。对于施暴者的惩罚,应视情节的不同而定。”何永萍解释道。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等),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家暴是否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通常取决于伤害的程度、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满足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等因素。”何永萍说。
何永萍指出,如果受害者仅遭受轻微的身体伤害,如擦伤、轻微挫伤等,且情节较轻,那么可能会被视为治安案件。如果受害者受到较重的身体伤害,如骨折、残疾等,且情节较为严重,就有可能构成刑事案件。
当然,除了身体伤害之外,如果家暴行为还涉及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例如使用暴力、恐吓、威胁等手段,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也将被视为刑事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者主动要求和解,警方调解后不追究施暴者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何永萍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规定,对于轻微的治安案件,如果施暴者认罪悔过并赔偿损失,或者与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因此,如果家暴案件被认定为轻微的治安案件,且双方愿意和解,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处理,不追究施暴者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受害者主动要求和解,警方也应该遵守法律原则,尊重受害者的权益,确保和解并非在任何胁迫或恐吓的情况下进行。
此外,在涉及严重伤害或其他犯罪情节的家暴案件中,即使受害者要求和解,警方仍有可能依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谈到对家暴事件的看法和建议,何永萍表示,她更关心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我们需要知道,家庭暴力往往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一旦家暴开始,施暴者很难主动停止伤害行为,尤其在家庭成员之间,由于频繁接触,家暴程度很可能会不断升级,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悲剧。这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何永萍强调。
何永萍指出,家暴问题急需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更加严厉地惩治家暴行为,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执法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对施暴者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让他们明白潜在的施暴行为会付出代价。
此外,这也能够让受害者感到安全。在法律的安全保护屏障还不够稳固之前,受害者往往没有勇气揭露家暴行为,因为一旦激怒施暴者,她们很可能面临再次受到暴力侵害的风险。只有严惩家暴行为,才能真正鼓励受害者勇敢站出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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