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以其匿名性、去中心化及全球流通等特性,已成为犯罪分子结算、转移非法资金的常用手段。然而,对于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资金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其定性存在争议,尤其在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隐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适用界限模糊。本文旨在结合虚拟货币的特质,剖析实务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而论证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帮信罪的合理性,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定罪标准,助力精准打击网络犯罪。
一、实务争议焦点: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竞合1. 行为方式多样化
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资金的行为形式丰富多样,如出借账户、刷单买卖、跑分平台操作等。不同的行为模式在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上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定罪时可能会根据行为人对资金转移的帮助程度,分别将其归入帮信罪或掩隐罪。
2. 虚拟货币特性引发争议
虚拟货币的独特性,如匿名性、全球流通性及监管困难,使其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追责的理想工具。然而,随着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加强、银行监管技术的进步及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虚拟货币的溯源追踪已非难事。这引发了对行为人是否真正起到掩饰、隐瞒作用的质疑,进一步加剧了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定性争议。
3. 帮信罪与掩隐罪的要件重叠
帮信罪涵盖了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多种帮助行为,其行为方式的广泛性与掩隐罪中对通过支付结算隐匿赃款的规制产生重叠。特别是在互联网支付结算普遍化的背景下,两罪名在处置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资金时愈发难以区分。
二、主张帮信罪定性的理由与依据鉴于掩隐罪与帮信罪在犯罪阶段、侵害客体、行为对象及主观明知要求等方面的显著差异,以及虚拟货币结算行为的特定情境,本文主张将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资金的行为统一定性为帮信罪,具体理由如下:
1. 犯罪所得范围比较
掩隐罪仅针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帮信罪的支付结算对象包括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所有资金。在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协助转移的资金可能包含犯罪所用财物、赌资等非纯粹犯罪所得,这些情况更适合纳入帮信罪的规制范畴。
2. 犯罪时点判断
掩隐罪通常发生在犯罪既遂后,而帮信罪无需此限制。在网络犯罪中,尤其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案件,犯罪过程复杂,资金往来频繁,难以精确界定每一笔款项的犯罪属性。将结算行为定性为帮信罪,更能适应此类犯罪的特点。
3. 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
掩隐罪的入罪门槛较低,但情节严重时法定刑较高,可能导致上下游犯罪量刑失衡。相比之下,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更为合理,有助于实现罪刑均衡,避免对从事结算行为的行为人过度科刑。
4. 帮信罪立法背景与政策导向
帮信罪的设立旨在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法律适用解释明确了对“犯罪”的宽泛理解,降低了主观“明知”的认定门槛,旨在有效打击网络犯罪产业链。坚持将虚拟货币结算行为定性为掩隐罪,可能导致机械入罪,削弱帮信罪的适用效力,不利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结论本文揭示了利用虚拟货币结算非法资金在实务中面临的帮信罪与掩隐罪定性争议,分析了争议产生的原因,并从犯罪所得范围、犯罪时点判断、上下游犯罪量刑平衡及帮信罪立法背景与政策导向等角度,论证了将此类行为定性为帮信罪的合理性。这一主张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定罪标准,助力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特别是针对当前泛滥的一对多、分工细化的互联网币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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