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黄某,以泰达币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陈某于互联网虚拟货币平台收购泰达币,并雇佣李某护送现金交易。2022年2月,陈某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与黄某交易约81.4万个泰达币,折合人民币510万余元。交易后,陈某、李某被抓获,款项被扣押。
2. 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某、李某以虚拟货币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二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刑罚及罚金。二人均表示服判。
3. 泰达币作为一种与美元锚定的虚拟货币,因其价格稳定、全球流通性及匿名性,成为犯罪资本青睐的对象。本案中,法院明确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对同类案件的打击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二、行为危害性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被告人利用泰达币进行大规模、频繁的外币与人民币兑换,破坏了外汇市场的正常供求关系,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调控,动摇人民币在国内市场的法定地位,冲击合法汇率稳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2. 削弱外汇储备:被告人巨额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美元,直接导致国家外汇储备减少,削弱国家对外经济交往中的金融实力,影响宏观经济稳定。
3. 鼓励洗钱、逃避监管:泰达币的高度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匿资产、逃避监管的渠道,易诱发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行为,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司法认定依据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者,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 泰达币作为与美元1:1兑换的稳定币,充当外币与人民币价值转换的中介。被告人低价收购散户泰达币,按美元汇率转卖获利,此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变相买卖外汇,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不惜向银行贷款上百万参与泰达币交易,其行为对国家外汇储备的直接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性,进一步证实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削弱国家外汇储备,还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便利,社会危害性显著。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彰显了对新型金融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对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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