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规结汇流程
通常情况下,外贸商在完成海外交易后,会通过正规银行渠道将外币汇入中国或中国香港,再兑换为人民币。但鉴于我国外汇管制及其它复杂因素,部分商家会选择第三方换汇,即将外币打入第三方账户,由其将等额人民币转入商家的国内银行账户,这一操作在业内被称为“对敲换汇”。2.数字货币换汇模式
数字货币凭借其去中心化、便捷流转、匿名性及快速到账等特性,逐渐在国际范围内获得认可。部分外贸商选择将本币兑换为USDT(下文简称“U”),因其与美元价值紧密挂钩(约1:1比率),在交易中可视为等价物。商家先将U转换为美元存入香港账户,再通过持有香港MSO(Money Service Operator)牌照的机构正规结汇为人民币。然而,这一流程繁琐,故部分商家寻求境内服务商直接提供U币兑换人民币服务,以规避正规渠道的限额及监管。3.非法“搭桥”换汇现象
实践中,一些外汇掮客利用虚拟币跨国界流通的优势,串联购汇客户与币商,以虚拟币为中介进行境内外币与人民币的间接兑换,即外汇对敲,从中赚取汇率差。此类行为蕴含多重法律风险,下文将进一步解析。(一)民事法律风险
1.服务商履约风险与司法实践
鉴于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的严监管态势,外贸商在选择服务商换汇时面临巨大风险。一旦将U币转入服务商钱包,失去对其控制权,若服务商拒绝转账或消失,商家将陷入钱、币两空的局面。然而,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存在驳回起诉的风险,原因如下:2.违背金融监管与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相关行为违反金融监管,有悖公序良俗,合同应属无效,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南京中院刘仙荣诉诸发隆案、厦门思明区法院云储未来案等。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部分判决认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取得财产应予返还。如南京中院李仁闯诉许小梅案、郴州中院曹燕诉唐小刚案等。4.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
有判决指出,相关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如龙岩中院谢海燕诉黄炜梅案、佛山禅城区法院关以教诉黎伟钜案等。5.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个别裁定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起诉。如盐都区法院陈昭辉诉杨秋菊案、沈阳中院金翔诉郭威案等。(二)行政法律风险
1.货款涉赃被冻结
服务商可能涉及洗钱风险,其周转的人民币可能来源于非法活动。一旦被公安查实关联,外贸商账户收到的款项可能被视为赃款,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被冻结。2.违规结汇面临处罚
数字货币因其特性,使外汇管理措施难以有效管控其跨境支付作用。若外贸商的结汇行为被调查核实,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除面临款项没收,还可能遭受高达违法金额30%的罚款。1.涉嫌洗钱罪等
若外贸商明知或应知收到的人民币款项来源于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所得,且参与换汇,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不仅款项会被冻结,还可能遭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涉嫌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未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尽管外贸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但其换汇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达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面临严厉惩处。结语
面对我国日益收紧的外汇监管环境,外贸商采用私下换汇、数字货币等手段规避监管,可能导致大规模资本外流,严重冲击我国外汇秩序。虽然U币换汇看似节省成本,实则暗藏极高民事、行政、刑事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在监管部门倾向于实质认定变相买卖外汇行为的背景下,绕开正规结汇渠道的做法亦难逃法网。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外贸商及其他有类似需求的企业,务必审慎选择结汇方式,确保合规运营。本文作者:
阮紫晴,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孙俊律师团队实习律师,苏州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专注于行政刑法、刑事合规、数据犯罪等领域研究。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若侵犯到您的权益,可联系多特删除。(联系邮箱:91459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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