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犯罪活动作出了终审裁定。在这起涉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中,共有11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中9人被判处3年9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2人则被判缓刑。
案情概述1. 该犯罪团伙自2017年3月至9月间,由被告人周某与熊某利用QQ、微信以及网络平台散播大连晟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cpu“挖矿”软件,并许诺支付佣金和分配收益,诱导并唆使包括被告人姚某在内的其他8名被告在其掌控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植入此“挖矿”程序,以此非法操控他人系统进行“挖矿”,进而换取数字货币。这些挖得的数字货币经由大连晟平公司兑换为人民币,随后由周某分发给熊某及其下线姚某等人。
2. 自2017年6月起,周某、熊某又唆使褚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在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安装GPU“挖矿”程序,借此控制他人计算机GPU资源进行SC币的挖掘,并从中牟利。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的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且审判程序合规合法,因此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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