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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四类案件还没厘清监督指导界限_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对“四类案件”的认定,存在争议、如何解决?

2024-05-16 11:2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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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各级法院对“四类案件”的认定,存在争议、如何解决?

各位朋友,非常感谢你们持续关注老践说法栏目。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当对某案是否归属“四类案件”的范畴存在分歧时,可依照行政层级上报至庭长乃至院长裁决。通常情况下,合议庭内部的争议上报给庭长处理就已足够,因此直接上报给院长的情况较为少见。若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则可提交至专业法官会议进行审议。一旦某个案件不再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监管,应取消其相关标记,并在办案系统中详细说明原因。

正如老践所说,由于每个人对文件解读以及案件性质判断可能存在差异,故而产生争议是正常现象。例如,在涉及定量判定的情形,如金额达到一万元标准以上,便能够直接明确界定,不易引发争议;然而,在定性判定方面,由于其界限时常模糊不清,争议也就随之而来。

遇到争议时,需呈报至法院庭长或院长做出决策。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原本不属于“四类案件”的被认定为其中一类;反之,原属“四类案件”的可能因某些原因不再被视为此类案件,此时则需要撤销原有的分类标签并阐明缘由。

若某案被排除出“四类案件”,则将回归为普通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而言,成为“四类案件”反倒是一件利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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