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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彩礼持反对态度,认为其带有封建色彩。为何结婚必须要有彩礼呢?尤其是在当前男性人口仍多于女性的情况下,假若将来女性人口超过男性,那时女性找不到配偶,是否还继续坚持索要彩礼?
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在按照习俗支付彩礼并因此引发返还纠纷的情形下,应适用此规定处理。界定彩礼范畴时,我们既要充分尊重民间传统,又要坚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着重考量彩礼的目的性特质。
例如,男方出于“结婚”目的购买的“五金”,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特殊情况。“五金”的价值对于一般家庭并非微不足道的开支,因此应将其纳入彩礼的范畴。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经历、未办理婚姻登记等情况,通过调解手段公正平衡双方利益,妥善解决了这一争议,也为这段感情画上了休止符。值得强调的是,婚姻的幸福不应该单纯以彩礼的价值来衡量,社会各界应理智看待彩礼,把真诚的感情和相互理解作为构建幸福婚姻生活的基石。
至于所谓的“改口费”,如在男女双方交往初期或中期出现,虽然表面意义上是转变恋爱关系的一种象征,但实际上更多的是男方为了维持和发展恋情而支出。在此过程中,考虑到双方从交往到订婚的时间跨度以及金额不大,此类“改口费”更倾向于体现普通人际交往的目的,没有明显违背公平原则,故不宜认定为彩礼。
然而,若“改口费”是在双方订婚前夕或订婚期间给予,即使并未直接冠以“彩礼”之名,但从其明显的目的是促成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来看,理应将其视为彩礼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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