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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学生遭霸凌正当防卫案例_最高法公布一指导案例:遭霸凌时持刀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4-05-30 19: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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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学生遭霸凌正当防卫案例_最高法公布一指导案例:遭霸凌时持刀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高法公布一指导案例:遭霸凌时持刀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于30日发布了第40批指导性案例,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题发布此类案例。这批涵盖五个案例的指导性案例鲜明地展示了司法机关对于诸如校园欺凌等社会广泛关注问题的立场,同时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彰显出人民法院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决心,并坚持对未成年人实施特别和优先保护的司法方针。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地法院在审理相似案件时应作为参考,并可以在判决书中的理由阐述部分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江某某正当防卫案”,这起案件源于一起由校园欺凌引起的正当防卫事件。

案件概述如下:江某某是一名湖南省某中学初二学生,因为在春游时与同班女同学交谈,引起了同年级邻班同学胡某的不满,后者认为江某某惹怒了自己的女友,于是他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否则就要动手打江某某。江某某最终买了香烟给胡某,但胡某嫌烟不好并未接受,反而产生了想要殴打江某某的想法。

有一次早自习之前,与江某某不合的同班同学孙某某及其同伙以借口将江某某叫到厕所,并威胁要打他。江某某在回应时表现出不愿示弱的态度(事后他表示只是想找借口拖延时间,计划放学后再逃走)。早自习结束后,当江某某上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又拖拽江某某,并踢了他一脚。由于上课时间已到,他们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纠集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准备再度教训江某某,并指示张某某认出了躲在厕所里的江某某。

午餐过后,孙某某再次邀请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人协助他殴打江某某。接着,孙某某等七人前往教室寻找江某某,其余八人在厕所等待。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声称如果不来就会强行带走他,江某某迫于无奈随其前往,并将一把用于开启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不属于管制刀具,刀刃长约4.5厘米)藏于右臂衣袖内。进入厕所后,孙某某、胡某等十五人包围了江某某。陈某甲冲上前勒住江某某的脖子并将他摔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进行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也纷纷加入拳脚相加。在遭受围殴之后,江某某拿出折叠刀挥舞,不慎刺伤了陈某甲的腰部和背部,还划伤了吴某的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众人散去。江某某从地上爬起来,背靠着厕所蹲坑矮墙坐下,此时站在他背后的陈某乙扇了他一巴掌,江某某随即转身用折叠刀刺向陈某乙的腹部,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去。事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往学校医务室接受治疗。经过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伤势被评为重伤二级,而吴某则是轻微伤。随后,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江某某,并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判定其无罪。判决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在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同意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江某某在遭遇多名学生欺凌并被迫前往现场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综合全案情况,其行为应被视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受到学生欺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愿。面对孙某某等人的欺凌,江某某明显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尽管江某某曾在言语上表现得不甘示弱,但这并不能据此断定是他主动挑起争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性,以及江某某所处的具体情境,不能仅仅因为江某某个别言语就断定其具有斗殴意图,从而否认其具有防卫意愿。

其次,江某某在遭受殴打时采取防卫措施,满足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拔刀反击均发生在不法侵害实际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十五人的包围,江某某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了集体殴打,不法侵害已经实际发生;(2)江某某倒地并遭到群殴持续约一分钟,虽然群殴行为暂时停止,但江某某仍然受到了来自背后的掌掴袭击,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并未终止。总而言之,江某某在被围殴倒地仍遭掌掴的情况下,使用工具进行防卫反击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被殴打而持刀防卫,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江某某是在被殴打的情形下被迫进行防卫,虽然不法侵害人并未使用工具,但他使用的是非管制刀具进行反击,然而对方人数高达十五人,双方力量悬殊,江某某先后两次被打倒在地并遭受群殴。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江某某持刀自卫的行为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他的反击行动局限于对抗不法侵害,并未主动攻击对方,且其手段有所克制。因此,整体来看,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对教职工、学生等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围同学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应当立即制止并对学生的欺凌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家长应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加强家庭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的处置。如学校或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障被欺凌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规范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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