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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新的政策规定,自2023年起,上海将强化并收紧其外来人口落户的管控措施,实施更加严谨的落户准则。具体细则如下:
首先,对于通过普通居转户方式落户的人群,现有条款是这样规定的:
一是七年连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且在此期间需累计缴纳社保满96个月,同时未出现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治安管理处罚以上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记录。另外,落户申请人还须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1.5倍的社会保险基数,或者达到两倍社会保险基数,满足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此外,针对居住证持有年限,新政策提出了一项优惠条款:若申请人在最近48个月内,有36个月的社会保险达到了三倍最高标准,则可将居住证持有年限的要求从七年缩减至五年。而对于临港新区,落户要求则更为特定——公司需在临港地区注册并实际运营,同时申请人的社保需在临港地区连续缴纳满三年,居住证持有总年限需满五年。
其次,人才引进类落户政策相对居转户在时间上更为快捷,但学历和所在企业的要求也相应较高,适用于具有高学历或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拥有高级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新技术领域的专才,或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士。此外,获得上海颁发的高级职称或者在上海经过复评确认的高级职称人士,可以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而近三个年度内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且社保缴费基数达到三倍上限的,也可直接落户上海。
这些严格的落户政策不仅有助于提升上海城市的整体文明素质,推动文明城市建设,而且在2023年新版落户政策的引领下,有利于控制城市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并提升城市管理效能。与此同时,这一系列政策也为上海市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更优质的政策支持,为吸引更多高素养人才的汇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环境。
人才引进指的是因地方工作需求,当地单位录用一位来自外省或市的在职人士,该人士在当地已有一定年数的工作经验,并且其学历高于地方人才引进政策设定的最低门槛。下面是关于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的新规内容,仅供参考。
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各类人才,且其专业能力和业绩与岗位相匹配,这些人可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1. 拥有博士学位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项的个人;
3.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4. 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 在本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同时拥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 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的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的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所急需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 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所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 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者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在全国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高技能人才;
9. 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和其它特定行业的紧缺急需专门人才;
10. 在沪投资并在本行业中居领先地位且对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即创业人才;
11. 其他紧缺急需且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人才引进的范围。
为了落实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简称办法),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的或是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年限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个人证书的政府奖励。
(四) 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及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认定依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及项目申报材料。
(五)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考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及人才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 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分别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市商务委员会负责。“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是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并需具备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验。
(七) 办法第五条第(八)款所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的技能人才,“国家及省部级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
(八) 办法第五条第(九)款所述“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是指经过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持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专门人才。
(九) 办法第五条第(十)款所述“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的标准,由投资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申办材料
(十) 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期在3年及以上,并且自申办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2年的有效合同。
(十一) 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 通过考试、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及聘任证明;
2. 对于实行以聘代评的行业(单位)中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单位的聘任证明;
3. 本市发放的(或外地发放且经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
4. 经相关部门认可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 办法第六条第(八)款所称“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 对于在沪无工作经历且直接从外省市来沪的,需提供外省市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在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已在沪稳定工作的,应按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纳税,由各受理点受理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引进人才还需提供本市就业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三) 办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或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者,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还应明确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
(十四) 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款所称“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是指以下材料之一:
1. 引进人才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 如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则须提供引进人才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及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证明;
3. 居住在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的引进人才,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4. 若确实需要暂时落户在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的,须提供同意落户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关于申请的提出
(十五)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提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由用人单位登录网络平台进行单位信息注册,并填写单位及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打印《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盖章签名。用人单位准备好单位和个人的全部书面材料后,前往受理点进行现场申报。
2. 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其余单位则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范围。
4.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四、关于办理流程
(十六) 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引进人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审核通过的,将在政务网上公示审核合格人员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
4. 公示无异议的,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户口迁移
(十七)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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