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币犯罪浪潮汹涌,然而,理论与实践在虚拟币的刑事法律属性上莫衷一是。公开裁决显示,多数观点倾向于将虚拟币视为数据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通过数据或计算机犯罪条款来保护。少数意见则认为,针对虚拟币的盗窃、抢劫或诈骗应以财产犯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二审案例逆转了初审的定性,将窃取虚拟币的行为从盗窃罪改判为数据犯罪。学术界也分为“财物派”与“数据派”,本文倡导,应依据虚拟币在犯罪中的实际角色,灵活定性,既不局限于财物,也不简单归为数据。
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政策明确限制虚拟币交易,民事领域亦视其交易为非公序良俗。财物派坚持认为,尽管政策限制交易,但虚拟币的交换价值使其仍属财物范畴。然而,这一观点忽视了虚拟币的本质——区块链上的一系列数据记录。以比特币为例,其本质是一种账本,记录“矿工”的工作量证明。虚拟币与货币相似,均基于记录的信任,但其本体属性并未获得法律上的货币地位。我国政策明确排除了虚拟币的货币功能,故其价值属性回归数据本质,不同于具有内在实用价值的游戏装备。
被法律认可的财物需具备支配性与排他性。法定货币通过物理形态和防伪技术实现这两点,但虚拟币则不然。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尚未获得法律上的绝对认可,理论上强大的计算力可挑战其安全性。鉴于虚拟币种类繁多,安全级别各异,刑法对其财物属性的认定需谨慎。以太币复制事件即表明,缺乏中央信用背书的虚拟币,若易复制,便失去财物的独占性。因此,刑法应逐案评估虚拟币特性,而非一概而论,以免无意中强化了其市场流通性,与政策相悖。
部分如泰达币等虚拟币,实为私人发行,其价值依托于中心化主体的美元储备。此类货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饱受质疑,且与我国政策格格不入。因此,不具备普遍的财物属性。将此类货币归为财物,无异于间接认可其市场地位,与法律立场冲突。
虚拟币的支持者强调其交换价值,但财物的法律定义更关乎可定价性,而非单纯的市场交换。我国法律不将货币本身作为定价对象,且虚拟币缺乏官方认可的定价机制,市场波动极大,不具备财物的稳定价值属性。此外,通过非法市场定价虚拟币,与法律精神不符,无法成为财产犯罪的合法对象。
将盗窃毒品的处理方式类比于虚拟币犯罪,忽略了法律拟制的特殊性。毒品犯罪的处理旨在遏制其流通危害,而虚拟币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不宜直接套用,以免类推过度。
将虚拟币纳入刑法保护,与我国现行民法、金融政策的宗旨相左,违反了法秩序统一原则。刑法的保护应与民法、金融监管保持一致,避免为虚拟币交易背书。
虽然不主张普遍视虚拟币为财物,但在特定犯罪中,如用作洗钱、诈骗的媒介,或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时,可根据其实质影响,将其犯罪行为定性为财产或经济犯罪,但核心在于打击其背后的非法行为,而非直接保护虚拟币的持有权。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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