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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充分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涉及这些学校在学生学习与生活期间的权益保护。
第三条 学校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培养人才为核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管理,强化学生权益保护,完善保护机制。
第四条 学生保护应遵循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则,结合教育与保护,尊重学生个性,倾听学生声音,确保每个学生得到关怀。
第五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需承担责任,与相关部门协作,建立支持体系,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一般保护
第六条 学校应平等地对待每位学生,不容许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基于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七条 学校须确保学生在校安全,禁止组织学生参与危险活动,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条 不得限制学生正当的课余活动自由,尊重他们的个人自由。
第九条 学校应维护学生尊严,公平表彰学生,教育过程中避免贬低和侮辱行为。
第十条 学校收集学生信息需透明,并保护隐私,不得非法处理学生信息。
第十一条 在奖励、资助等方面,学校应保护学生隐私,不公开学生成绩,除非法定理由,不得查看学生私人通信。
第十二条 学校应确保所有学生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对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特别支持,防止学生因家庭原因失学。
第十三条 合理安排学生作息,保障休息与文体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法定假期组织补课。
第十四条 学校管理中不得侵犯学生自由,对违规物品依规处理,不得违规收费或强制捐赠。
第十五条 使用学生作品或肖像需征得同意,依法保护学生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参与权,鼓励学生参与学校决策,处理事务时听取学生意见。
第十七条 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听学生陈述,遵循公正原则,处分设定期限,改正后解除,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章 专项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防欺凌、防性侵机制,对相关行为零容忍,建立受害学生援助机制。
第十九条 成立专项治理组织,负责预防、处理欺凌事件,定期评估学校欺凌状况。
第二十条 促进学生间的友好交往,教职工应学习处理欺凌的策略,并教育家长。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应及时制止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如肢体攻击、言语侮辱等,定义并处理欺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关注弱势学生,发现孤立、排挤现象及时干预,鼓励学生报告欺凌行为。
第二十三条 接到欺凌报告应迅速调查,认定后采取教育措施,通知家长,严重者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性侵害预防机制,禁止教职工及外来人员的不当行为,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制定合法合理的校规,并公开,报备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得与校外机构合作进行有偿补课。
第二十七条 合理布置作业,避免学生负担过重。
第二十八条 提供积极健康的课外读物,禁止有害内容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校园安全,实施封闭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学生和家长避免使用成瘾性药物,发现使用应报告并通知家长。
第三十一条 监测学生体质,干预不良习惯,提供体育设施,鼓励课余锻炼。
第三十二条 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早期识别并干预问题,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可限制学生在校内使用智能手机,教学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四条 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课程,保护学生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吸烟饮酒,设置警示标识,禁止以烟草品牌命名校园设施。
第三十六条 严格入职审查,不得聘用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并定期核查在职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对有特定健康问题的教职工进行评估,确保其适合岗位。
第三十八条 防止教职工利用职务谋私,如索贿、推销教辅材料、组织有偿补课等。
第三十九条 依法使用校车,开展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巡查校园周边环境,发现不适宜场所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五章 保护机制
第四十一条 校长为学生保护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专业培训,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强化生命教育,开展性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十三条 开展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权利观念,预防犯罪。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实施专业辅导,严重者可转至专门教育机构。
第四十五条 重要决策前需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鼓励学生组织参与权益保护。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家校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学生情况,特别是健康问题。
第四十七条 发现学生遭受不法侵害,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发现学生权益受损,应处理或报告,必要时直接上报。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得推诿受侵害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调整班级。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
第五十条 教育部门与多部门合作,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建立教职工从业禁止名单,指导学校完善准入查询制度。
第五十二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法律、心理等专业支持,保护学生隐私。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学生保护,人员需培训,具备专业能力。
第五十四条 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侵害学生权益行为及时处理,涉嫌违法的报案。
第五十五条 与民政部门合作,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支持学校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实施学生保护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和评价依据。
第五十七条 对未履行保护职责的学校和个人,采取警告、处分等措施,限制评优资格。
第五十八条 学校管理失职,导致严重侵害事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者终身禁任校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未建立保护机制或校规违法,予以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重处理。
第六十条 违规教职工将依规处理,严重者开除、撤销教师资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教育部门未履行监督职责,将被问责,情节严重者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加强保护,违规从重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首要任务是增强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特别是关于吸烟危害的知识。自古至今,毒品一直是威胁人类健康的头号公敌,历史上的禁烟运动便是一个鲜明例证。尽管鸦片与烟草在本质上有所差异,但后者正如同一种渐进式的毒害,持续侵蚀着广大青少年的健康,这些青少年正是我们国家的希望与未来。
通过教育,我们要明确指出,尽管烟草不像传统毒品那样被广泛认知为极端有害,但它对年轻一代的慢性伤害不容小觑。我们的目标是保护“祖国的花朵”,让他们了解并远离这一潜藏的威胁,确保他们健康成长。这不仅需要知识的传播,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构建一个支持健康生活方式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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